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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的数量迅猛增长,醉酒驾车现象也日益增多,给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本文从法律角度入手,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条款为基础,对当前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以期醉酒驾车行为能够得到依法惩处。 相似文献
102.
新闻背景 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从此,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从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5月1日凌晨,各地交警部门查获多名以身试法者。于是,各地纷纷出现的“醉驾入刑”第一人,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103.
104.
备受关注的孙伟铭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伤案.不久前在四川省高院二审宣判。审判结果由一审的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无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判决及性质相近的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案的二审判决.作出了司法解释。可以预期,孙伟铭、黎景全两个判例,及最高法所做的相关解释,明确了醉酒驾车肇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05.
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酒后驾车、交通肇事后逃逸等恶性交通肇事案件频发,人民群众对此反响强烈,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今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接受处理的行为不认定为自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统一执法尺度,于今年9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黎景全、孙伟铭两起社会关注的酒后驾车肇事刑事案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刑事犯罪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热点。为此,本期特选登了酒后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和死刑适用——以黎景全、孙伟铭醉酒驾车案为视角和论交通肇事后报警接受处理行为不构成自首——兼论行政前置义务型过失犯罪的自首问题两篇论文,从不同的视角探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热点话题及司法对策,以期对读者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6.
“醉驾”行为的刑法评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漆昌国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6):57-59
醉酒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其定罪量刑问题目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对此类行为应定性为交通肇事还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应允许行为人或家属主动掏钱赔偿等问题的争议折射出了当前司法界对醉驾行为罪刑评价的一致。针对这种争议,有必要通过对有关法律的修正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107.
美国马萨诸塞州一驾校教练因为在醉酒的状态下给学生授课,于4月16日被认定有罪,他可免受牢狱之苦,但遭禁驾1年。 相似文献
108.
8月31日中午,两名满身酒气的男女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南宁良庆区南晓林化厂附近路段时,与一辆五菱柳微车碰撞,幸好南晓派出所张绍平所长路过出手相助,使得摩托车两“骑士”转危为安。 相似文献
109.
论生理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比较、分梳与改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 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 ,但也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 ?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醉酒人 ,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司法精神病学的实证研究表明 ,酒精可以引起精神障碍。… 相似文献
110.
精神障碍者犯罪之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刑法第18条第1款中的精神病人还是第3款中的精神病人,都包括患严重精神病的人和患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人.辨认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和后果的能力.不能认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未发作时实施的任何犯罪都属于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从而使其都承担刑事责任或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在醉酒前对其在醉酒后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具有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反之,应依其醉酒后的实际精神状态确定刑事责任,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则不负刑事责任,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则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从宽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