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422篇
  免费   2篇
各国政治   1篇
工人农民   2篇
世界政治   15篇
法律   216篇
中国共产党   37篇
中国政治   76篇
政治理论   9篇
综合类   68篇
  2024年   1篇
  2023年   4篇
  2022年   7篇
  2020年   5篇
  2017年   1篇
  2016年   1篇
  2015年   6篇
  2014年   32篇
  2013年   39篇
  2012年   72篇
  2011年   118篇
  2010年   48篇
  2009年   35篇
  2008年   16篇
  2007年   6篇
  2006年   7篇
  2005年   4篇
  2004年   4篇
  2003年   1篇
  2002年   3篇
  2001年   5篇
  2000年   2篇
  1998年   1篇
  1997年   2篇
  1994年   1篇
  1993年   1篇
  1992年   1篇
  1990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42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21.
现今社会,由醉酒驾车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在法律层面,醉酒驾车可以构建醉酒当事人和利害相对人甚至行政机关或是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等法律后果。同时,不管是从民事上,还是行政上,抑或是刑事上,醉酒这一因子,还可以引发出很多的法律思考问题,诸如在解决方式的采取上,在法律法规的立法和适用上,甚至三权机关之间的工作与权力问题和法制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22.
醉酒类警情在110接处警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但现行法律对醉酒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的规定比较概括,缺乏程序操作性。在此类警情中,处置民警常常面临着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及社会安全与现行法律缺乏具体操作程序的矛盾。在分析保护性措施的法律属性、必要性和程序缺失现状的基础上,分别从适用条件、证据固定、适用方法、适用场所、适用期限及权利救济六个方面提出警察对醉酒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程序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23.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单纯的醉驾行为作为犯罪化处理,司法实践只关注案件实体的处理,忽略了法理的探究。单纯醉驾之所以能够作为犯罪化处理,其理论依据在于:从客观上看,醉驾行为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增加了该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盖然性;从主观上看,行为人设定的醉酒行为是在故意状态下为之,并能预见和认识到自己在责任能力低下的状态下实施驾车行为;作为抽象危险犯中的该种行为,从一般生活的经验来看,也具有现实的引起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的可能,在结果无价值理论看来也给予否定评价。  相似文献   
24.
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醉酒驾车定为交通肇事罪处刑过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合理。应在刑法分则中废除交通肇事罪,设立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25.
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是其刑事可罚性的前提,而危险性的大小则应成为危险驾驶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越深,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酒精影响就越差,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就越大;同时驾驶车辆的大小及车型不同,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也不同。因此在确定醉驾案件的基准刑时应以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驾驶车辆本身的危险系数。此外,醉酒驾驶行为的实际危险大小还取决于被告人的驾驶能力、驾驶车辆本身的安全状况、行驶路段的实际交通状况及驾驶行为的实际表现等因素,这些情节在确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时均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6.
处置醉酒人,既是基层公安民警的常见问题,也是接处警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在酒精的刺激下,醉酒人思想意识的失控,行为动作往往带有暴力性,绝大多数有过激行为。民警在处置醉酒人时,有的麻痹大意,有的执法工作不规范,有的携带的警械装备不充分,有的取证意识不强,有的警务实战技能不强,往往出现被动局面。对醉酒人依法处置,应当注意针对性,重视五个方面:一是善意的约束看护,二要得体的语言控制,三是合理地使用警械,四是科学地加强取证,五是必须的警力优势。  相似文献   
27.
2010年8月23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请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本次草案分则部分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即在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后增加一款,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笔者认为醉酒驾车、竞速驾驶已远远超出交通肇事罪的量罪范围,应当引入危险驾驶罪更为贴切,也符合当今社会酒驾现状,本文在这一方面进行浅显的探讨。  相似文献   
28.
夏静  汪晓清 《传承》2011,(13):82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当天凌晨,广州、深圳、北京、重庆等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多名涉嫌醉酒驾驶者,他们将以"危险驾驶罪"被提起诉讼,面临刑事处罚。不当饮酒猛于虎。如何才能让饮酒回归怡情悦性的本位?倡导健康文明的酒风酒德应是当务之急,更重要的是众人当齐心协力、戮力践行。  相似文献   
29.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醉酒型犯罪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集中体现在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其在立法时并没有针对醉酒后行为人可能陷入的责任能力状态的不同在量刑上有所区分。这种立法模式不仅与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内涵相去甚远,而且会在实践中造成许多解释论上的困境。鉴于此,在借鉴国外醉酒犯罪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建议将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醉酒后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作为一种减轻处罚的情节在立法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30.
“明天你是否会想起,喝的是啤的白的?明天你是否会后悔,视法律如同儿戏?歌迷们都不敢相信,醉酒后肇事的你,我也是偶然翻微博,才知道的确是你。谁灌醉才华横溢的你,谁让你放纵自己,谁让你不尊重法律,谁给你穿上囚衣…”——网友改编自《同桌的你》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