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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沈惠章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39-40
处置醉酒人,既是基层公安民警的常见问题,也是接处警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在酒精的刺激下,醉酒人思想意识的失控,行为动作往往带有暴力性,绝大多数有过激行为。民警在处置醉酒人时,有的麻痹大意,有的执法工作不规范,有的携带的警械装备不充分,有的取证意识不强,有的警务实战技能不强,往往出现被动局面。对醉酒人依法处置,应当重视五个方面:一是善意的约束看护;二是得体的语言控制;三是合理地使用警械;四是科学地加强取证;五是必须的警力优势。 相似文献
232.
233.
李山与同学王海、孙河外出聚会。酒足饭饱之后,李山驾车送王海、孙河回家。途中,因醉酒发生交通事故,李山当场死亡,王海、孙河受伤。事发后,李山的父母将王海、孙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李山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34.
姚万勤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4):72-77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单纯的醉驾行为作为犯罪化处理,司法实践只关注案件实体的处理,忽略了法理的探究。单纯醉驾之所以能够作为犯罪化处理,其理论依据在于:从客观上看,醉驾行为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增加了该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盖然性;从主观上看,行为人设定的醉酒行为是在故意状态下为之,并能预见和认识到自己在责任能力低下的... 相似文献
235.
张静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28-29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一个罪名,对于该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关系,笔者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该罪的立法缺陷及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236.
醉酒程度是与饮酒量成正比的,但也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环境、遗传基因等因素都会对此产生影响。近年来,日本为有效减少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数量,采取了提高法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开展专项教育和环境整顿等措施,效果较为显著。 相似文献
237.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驾这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自5月1日实施以来,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车数量、查处醉酒驾车数量、因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因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四项指标同比均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全部超过三成。 相似文献
238.
徐春莉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74-77
醉酒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带有报应刑色彩,对于醉酒驾驶尚未造成实害结果的无计可施。我国大可将刑事政策定位于刑法早期介入公共安全领域,将刑法的防卫线向前推置,进一步严密法网,将醉酒驾驶行为犯罪化。 相似文献
239.
颜容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30-31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政法各部门一直对醉酒驾驶保持严打态势,稳妥地处理了一批又一批"醉驾"案件,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通过对A市TD区人民法院5月至12月审理的醉酒驾驶案件进行梳理,总结了醉酒驾驶案件的特点和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40.
王霞应邀参加同学赵科婚礼,晚宴上赵科与王霞及曾奇等三名同学同坐一桌。席间大家相互敬酒,王霞喝了约一斤白酒后被人扶至赵科家楼上休息,一小时后王霞被人发现倒在赵科家菜园水缸中,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霞家人随后将赵科及曾奇等三人告到法院索赔。法庭上,王霞家人说,赵科等同学在王霞喝酒过量时还多次劝酒,是导致王霞醉酒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理应负相应责任。赵科等人则辩解说,王霞是成年人,饮酒过量不能将责任归罪旁人。法院经过审理,依法认定赵科承担20%的赔偿责任,曾奇等三名同学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官解释,王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疏于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赵科是宴席承办人,对王霞在饮酒安全上未尽必要的提醒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曾奇等3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王霞的饮酒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