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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永明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1):96-97
文章对我国醉酒后驾驶交通工具的危害进行了阐述,并从目前的社会现实情况为出发点,结合刑法的目的,提出了“醉酒驾驶交通工具的行为”应该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32.
正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可以分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和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两种类型,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以下简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它不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当前,福建省基层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涉 相似文献
333.
胡平,1980年8月8日出生在平南县宫威镇,瑶族,湖南省警宫学校毕业后在乡镇派出所工作5年,案发前是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还破获了一起抢劫案件。自从工作以来,胡平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用他的话说,“我吃食堂的饭多过在家里吃的饭”。 相似文献
334.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入罪,增设危险驾驶罪,一般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判处的刑罚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量刑的统一标准,在刑罚的适用上排除了缓刑的适用,对罚金刑的适用也没有任何的限制,存在法官恣意行为之虞,也有悖于罪刑相适用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适用拘役刑应当有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对其适用罚金刑时应当根据不同的影响量刑的因素对罚金的数额加以限制,并且存在对行为人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而不能主观地认为缓刑轻于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335.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机动车越来越多,关于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引起了社会广大人士的关注和重视。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目前已经是一种犯罪行为,为了尽可能减少醉酒驾车的情况,更好的实现文明行驶,一定要严格规范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因此非常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分析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刑事实务问题。 相似文献
336.
公司里的保卫和旁观者一拥而上,将"已经疯了"、不受控制的邓云光按倒在地,任凭他一个劲儿地反抗。一番控制之后,民警将邓云光强行带上车2月3日8时42分,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杨庄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110指令,报称在某食品有限公司醉酒工人邓云光不戴口罩要进入厂内,并且打了人。民警立即驾驶警车赶往现场,没想到在现场,邓云光不仅不听民警劝阻,反而直接打掉了民警肩上挂的执法记录仪,甚至要强行跳上警车。 相似文献
337.
自5月1日起,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当天凌晨,广州、深圳、北京、重庆等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多名涉嫌醉酒驾驶者,他们将被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起诉,面临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338.
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尽管简单易于操作,但不加区分地要求所有醉酒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有违醉酒人犯罪的复杂性这一客观事实,也存在着将犯罪和刑罚扩大化的可能性。大陆法系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我们解决醉酒犯罪人负担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提供了一条崭新的思路和途径,国外关于醉酒人犯罪的立法规定对我们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我国应在立法上确立一些可供把握的具体标准,以明确不同醉酒状态下的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339.
赵东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本文以孙××醉驾肇事案为切入点,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的性质作了深入探讨。通过比较分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认为醉酒驾车肇事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通过对孙××醉驾肇事案的分析,主张只有通过完善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才能有效治理醉酒驾车肇事案件。 相似文献
340.
论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生理性醉酒人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为是其刑事责任根据的前提,以此为基点,其刑事责任的具体负担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认定和处理。完善我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路途在于在保留刑法总则规定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基础上,在分则中将从事特定职业者在其职务活动中的醉酒增加为过失危险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