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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张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5):121-129
《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修正案是迄今为止对刑法所做的最大幅度的修正,并涉及对刑法总则相关内容的修正,因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凸现了较多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由此也引发了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烈探讨。本组文章主要对其中一些个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和研究,以期裨益于该修正案的顺利实施和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422.
河北省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活动有四个特点:拘役刑判罚较轻且不同月数刑期对应的均衡性不一致,拘役刑期对罚金刑的判处具有决定性影响,缓刑裁量活动相对更具规范性,酒精含量是量刑的核心考察要素。整体来看,对量刑活动具有现实影响力的因素较少,不同犯罪行为对应的量刑结果差异不大。原因在于结果意义上看本罪社会危害性轻微,刑法规范供给的量刑资源不充足,以及直接彰显驾驶行为危险性的证据材料匮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一是以非绝对化的酒精含量标准搭配不同违章行为建构基本的量刑框架;二是通过“但书”“不起诉”“免罚”“缓刑”和“实刑”构筑具有实质差异性的量刑体系;三是通过刑事诉讼标准全面规范行政人员的证据搜集活动以保证量刑活动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423.
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的行为应当受到危险驾驶罪的规制。电动摩托车可定性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醉驾电动摩托车的行为人也不缺乏相应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将其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下的危险驾驶罪在司法与立法两个方面都亟待完善。就前者而言,司法机关应当把本罪的认定重心放在主客观方面的审查上而非车辆属性的判断,同时应摆脱抽象危险犯无需具体判断危险的误区,灵活运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交警部门应破除唯酒精论的执法方式,检察机关应对案件进行综合判断,落实好审查不起诉制度。就后者而言,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机动车概念,填补制度漏洞,同时可以通过设置行政前置与改造为具体危险犯的方式完善危险驾驶罪,贯彻实现刑法谦抑性,充分发挥刑法社会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424.
醉酒驾驶的抽象危险犯立法设计,可以有效保护法益和减轻举证困难,但也面临"不当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的质疑。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司法实务中正确理解和适用醉酒驾驶的证明标准。醉酒固然要依血液酒精含量值来断定,但这并非是证明醉酒驾驶的唯一证据,还应借助情况证据来增强证明醉酒驾驶危险的证明力。对醉酒驾驶刑事处罚范围的限制可从抽象危险犯的证明标准入手,允许反证来排除刑事责任,并通过将醉酒驾驶危险的层次具体化来限制入罪条件和处理好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