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86篇 |
免费 | 2篇 |
专业分类
工人农民 | 1篇 |
世界政治 | 6篇 |
法律 | 126篇 |
中国共产党 | 5篇 |
中国政治 | 14篇 |
政治理论 | 3篇 |
综合类 | 33篇 |
出版年
2023年 | 4篇 |
2022年 | 4篇 |
2021年 | 8篇 |
2020年 | 4篇 |
2019年 | 6篇 |
2017年 | 2篇 |
2016年 | 5篇 |
2015年 | 2篇 |
2014年 | 18篇 |
2013年 | 7篇 |
2012年 | 7篇 |
2011年 | 9篇 |
2010年 | 22篇 |
2009年 | 17篇 |
2008年 | 19篇 |
2007年 | 14篇 |
2006年 | 14篇 |
2005年 | 8篇 |
2004年 | 5篇 |
2003年 | 6篇 |
2002年 | 2篇 |
2001年 | 2篇 |
2000年 | 3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8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81.
在行政诉讼领域,对起诉期限的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关系到行政审判的权成和公信力。当前实践中,不当判定起诉超期的问题较为突出,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官规避实体争议处理的功利倾向、法律释明权的运用偏差、审查方法的把握失当以及起诉期限审查模式的权利保障不足。因此,有必要构建统一、规范的递进式司法审查机制。宏观上,起诉期限的审查应当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中观上,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选择适宜的审查方式;微观上,在准确把握起诉期限适用前提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固定被诉行政行为、甄别案件是否受起诉期限限制、确定起诉期限的起算期曰和时长、查实原告起诉时间、检索是否存在可扣除期间的顺序予以审查,确保起诉期限适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182.
刁凌霞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38-40
释明权制度最早起源于德国,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被称为当事人主义的修正器。释明权体现了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公正与效率。释明权既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又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合理限制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围,加强当事人的律师代理制度,达致民事诉讼纠纷解决中当事人对抗式辨论与法官行使释明权之间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83.
184.
185.
186.
协同主义改变了古典辩论主义下法院的消极形象,强调法院在诉讼资料收集层面对当事人的协助,从而为当事人提供实质性程序保障。强化法院的释明义务是协同主义的本质要求。协同主义并未改变辩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地位。我国的诉讼文化与司法环境使得协同主义具有了正当性,以协同主义理念指导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分担并非仅仅是理想,更是基于现实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7.
当今,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没有对法官的释明权做出一个明确的解释。尽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一些相应的制度中存在法官的释明权。但是在我国,释明权的范围较窄,非常不完整。与国外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立法有专门针对法官的释明权做出规定的条款相比,我国的司法实践针对释明权还需要更加完善,细化。我国应该针对释明权的行事原则和行使方式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与此同时,还应该针对违规使用释明权的行为建立起完善合理的惩罚制度。本文主要针对当今我国释明权使用的现状和完善释明制度的措施进行探讨,希望能对完善释明制度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88.
在不偏离中立的前提下,法官应予主动释明,以确保当事人充分地参与到诉讼程序当中。文章试图从法官释明理念的性质定位及制度审视、法官释明具象化的积极效应和法官释明规范化之路径探讨三个方面进行论证,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当事人获得诉讼地位上的实质平等,尤其是对过于强调司法被动性司法现状的改良方面有些许的帮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