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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法院的职权取证、证人制度的规定存在着不足和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一些成熟的、司法实践中已证明行之有效的学说和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对这些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22.
梁三利 《唯实》2006,(8):89-92
民事诉讼释明权弥补了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竞技能力上的不足,体现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处分原则与司法干预的平衡,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释明权行使主体、时间、内容、方式、法律效力及不当释明法律后果的具体完善是释明权制度发挥实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引入了西方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释明权”,规定了法官的“诉请变更告知”义务。该规定有利于修正“当事人主义”的弊端,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足。本文从实践问题和该规定的理论背景、立法价值取向入手,论述“诉请变更告知”应当遵循的原则,并为完善该规定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4.
法官释明权是法官通过行使该权利以期对诉讼更好的推动起到良好作用。本文指出我国法官释明权存在是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多元民事诉讼目的的要求,并且能够弥补现实存在的不足。  相似文献   
25.
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型时期,在这一背景下,对法官职权范围的界定显得十分必要,而法官职权与诉讼指挥权、释明权的关系十分密切。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诉讼指挥权和释明权相关理论,认为应从不同路径来规制这两个制度,从而解决法官职权范围界定问题,使其更好实现为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服务的目标。  相似文献   
26.
论释明义务对民事诉讼理论的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红俊 《法律科学》2006,24(5):77-84
释明义务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互相沟通交流的主要途径,是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博弈的结果。基于保障当事人诉权而设立的释明义务,能够有效促进公正和效益的实现,成为沟通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桥梁,使辩论主义优质化,使处分权主义充分化,使既判力正当化,堪称民事诉讼的大宪章。  相似文献   
27.
周翠 《法学家》2012,(3):119-133,179
根据法官与当事人在事实阐明方面的责任分配,各国典型的民事审理模式可分为三类:德国的对话诉讼、美国的对抗诉讼以及日本的对抗与判定模式。相较而言,德国的对话诉讼模式在辩论主义的框架内强调法官承担实质指挥诉讼的义务,彰显了诉讼集中主义,代表了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潮流。我国虽然历来注重法官的主动角色,但在从职权探知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过程中如何设定法官在事实阐明方面的协助责任,还需深入探讨。同时,未来是否引入当事人的协助阐明义务、促进诉讼义务、真实完整义务和诚实信用义务,也关乎自认、举证期限等制度的完善以及恶意诉讼的克服。唯有构建起完善的诉讼义务体系,才能确保审理程序以公平、集中、快捷的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28.
“本庭实行,法院内、外部人员干预案件处理的记录曝光和责任追究制度,诉讼各方如果有人通过法院内、外部人员向本庭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干预或过问案件处理的,本庭将认为这是对合议庭公正司法不信赖的行为,并将此行为记录在案,存入正卷,同时要向其他当事人公开,且作为其承担不利后果的因素考虑.”这是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也是该巡回法庭审理的第一个案件审判长的胡云腾,在开庭前所作的释明.为了让司法摆脱干预,第二巡回法庭开始从审判程序上入手剥离“攀附”在司法上的干扰因素.  相似文献   
29.
30.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程序立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做出了相关界定,但相对简单、粗放,当事人参与程度极低。审前准备程序需要完善制度保障,包括强制诉答制度、诉讼失权制度、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等。另外,法官释明对明晰当事人请求的内容及其诉讼目的,促进诉讼适当解决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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