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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段文波 《法律科学》2011,(6):190-199
法院知法原则的生成历史正是当事人逐渐失去对诉讼中法律予以控制的过程。这条原则的本意旨在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却反而增加了诉讼中法律适用突袭的风险。德国修民事诉讼法规定释明义务与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以解决法律适用突袭裁判的问题。在这两种立法举措背后,潜藏的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理念从辩论主义向协动主义的变迁过程。当下,我国正在实行审理协动化与集中化改革,法律讨论义务将能够促进法官与当事人就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形成有效的垂直交流,促进审理的充实与高效。当然,没有律师的参与,就法律问题进行高效的交流也是"乌托邦"。作为配套改革,律师强制代理与法律援助制度不可或缺。  相似文献   
42.
执法释明是在执法过程中对与相对人实体和程序性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内容开展专业、规范的释法说理工作,体现了正义、透明和效率的现代行政理念,是规范执法程序、拓展执法理念的有效手段,对卫生行政机关顺利开展执法活动,营造和谐稳定的监督执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3.
实践中司法鉴定的委托人不仅需要鉴定人提供鉴定意见,还需要鉴定人就与鉴定有关的其他问题进行释明。因属创新性使用,就释明的内容、释明的性质、释明的依据、释明的界限和方式等进行界定,并针对我国的鉴定人释明的现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44.
本文以两个案情相似但结果迥异的民事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笔录的分析,勾勒出我国基层法官在民事庭审中对事实认定呈现的两种面孔——回应型和能动型;同时,两位法官均不是纯粹的回应型和能动型面孔,又恰恰反映出当下我国基层法院法官在民事庭审事实认定中出现的两种面孔融合趋势,即法官的有限能动面孔。本文通过访谈方式、运用数据分析、成本分析及价值权衡等研究方法,分析两种面孔之成因并指出其融合之必要性,最后得出完善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确立有限能动庭审面孔的结论。  相似文献   
45.
46.
田锦川 《前沿》2010,(22):121-123
释明权是为了弥补纯粹的辩论主义的弊端而产生,其必须以辩论主义为基础来进行讨论.释明权的具体属性是辩论主义基础下的法官的实体性诉讼指挥权.在释明权和辩论主义之间的关系上,应当将释明权定位为辩论主义的例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辩论主义的基础地位不动摇的情况下发挥释明权的作用.因此,释明权只能在推进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和实现必要实质正义的情况下行使.  相似文献   
47.
48.
49.
随着我国逐渐向当事人主导的民事诉讼模式转变,法官释明权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但也因此在我国是否应该确立法官释明权制度的问题上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本文则认为法官释明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实属大势所趋、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50.
释明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存在的合理基础是对辩论主义进行补充和修正,纠正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带来的诉讼不公、诉讼迟延、成本增加等缺陷,确保双方当事人平等而充分地参与诉讼,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因此,确立法官释明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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