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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说“孙大午案”罪名的成立是一个刑法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刑法与金融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因为实质上刑法的使命是以严格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来确认与保障其它部门实体法的利益与既定的法律价值。因此,在评判孙大午罪与非罪时,在刑法条款不甚明确的情形下,就有必要从我国金融法的价值取向进行衡量。虽然该案反映出了一定的问题,但是在金融秩序安全的价值定位下法律对民间金融的松绑是理性、适度而有条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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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人简介:高宗泽,毕业于大连海运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于1982年取得律师资格,主要业务领域为海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投资法。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第五届会长,国际律师联盟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主席等职务,并在中国社科院和多家企业、法律服务公司、律师事务所任职,还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首席法律顾问,中国石化总公司、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中国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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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反应着金融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体现了金融立法的目的、贯穿于整个金融立法过程并对各项金融法律法规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思想和最高标准。本文认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的金融立法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稳定币值以促进经济增长原则、金融安全与效率兼顾原则、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原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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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检察介入金融监管的原因和作用(一)金融监管存在"真空"需建立多层次的法律监管体系予以完善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但金融创新却天生具有规避监管的属性。由此,金融监管始终落后于金融创新,形成一个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循环。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加上金融创新不断产生兼有银行、证券、保险属性的金融"混血"产品,导致了明显的监管竞争和监管缝隙。更为严重的是,我国存在着规模巨大的非正规金融(又称地下金融)行为,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在我国对金融业实行市场准人的现状下,虽然针对非正规金融行为中常见的非法集资成立了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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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在京举行专题研讨会,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锋单位的专家学者就如何更好地利用互联网金融这把“双刃剑”、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展开热烈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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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背景下金融法基本原则的重新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重新探讨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划分为目标基本原则和自身基本原则.金融法的目标基本原则包括政治稳定原则、经济发展原则、社会和谐原则;金融法的自身基本原则包括法制统一、体系完善原则,依法赋权、公平竞争原则,有效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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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为何是规制与监管之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韩龙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3)
金融法是规制与监管之法,之所以如此,主要在于金融市场失灵和金融业的特殊性。金融市场存在垄断、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等,解决这些问题仅依靠市场手段通常难以奏效,需要规制和监管。金融业不同其它行业和部门,具有战略的重要性、高风险性和公共信心维系性等特征,也需要规制和监管。从实践来看,国际和各国金融立法系规制与监管之法,但金融法有机的包含了某些调整交易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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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蛰已过,春分将临,正是播种时节,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在距离北京金融法院不远处,是元大都时期的金城坊旧址——如今的北京金融街。它在旧时被寄托了“金城千里”的美好祝福,如今更集中了国家货币、金融政策的管理部门和各类金融监管机构,集聚了大量金融机构总部,北京金融法院也在这里诞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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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与金融稳定是现代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能。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马来西亚和泰国央行法出于加强国家金融宏观调控之需,确立了两国央行名义上隶属于财政部的实质独立性。同时,将金融稳定职能作为央行货币政策目标体系的新考量,赋予中央银行在国家金融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法定职权,并建立严厉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些规定高度强化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与金融稳定两大领域履职的法治保障,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