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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存在诸多弊端,鉴定结论有悖于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有悖执法的公平公正不利于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有碍于我国现代医疗法律体制的建立。本文从法学角度提出我国现代医疗事故鉴定的新构思,建议建立起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制度、时效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建构完备的医疗事故鉴定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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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良好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
错案追究制是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配套措施,由全国各法院自行设立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其目的在于克服司法不公、确保审判质量.然而,错案追究制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诸多弊端;理论上设计的错案追究制也不够完美;法律、事实等因素的不确定性使得“错案”的界定显得无所适从;错案追究制又不能与审判方式改革的许多内容和谐运作,因此笔者倾向于不赞同在中国搞错案追究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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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错案追究制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制是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配套措施,由全国各级法院自行设立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其设立的初衷在于克服司法不公,确保审判质量。但是,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适用十多年来,司法腐败现象也并未因此而减少,仍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此制度受到大量批评,有人甚至提出根本无必要在中国法院设立错案追究制。下面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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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不久前透露,一中院率先取消“错案追究制”,取代以“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即使没有出现错误的裁判结果,但法官在审案过程中有不当、违法行为的,今后在该院也会被惩戒(2005年11月21日《竞报》)。若从199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首度提出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起算,该制度已施行了14年之久。这14年来,无论学界还是实务界,对“何为错案”以及“如何究责”的质疑未曾停歇。14年的制度实践,也为“钱穆制度陷阱”提供了一个现实的例证:历史学家钱穆在分析中国政治制度的传统时曾指出,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就再定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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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大诉讼法又开始进行新一轮的修改,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这两个被学界争论已久的概念又成为了争辩的焦点。有的学者重新提出法院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院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观点。对此观点,第一、从诉讼证明的角度来看,法院不是证明的主体;第二,法院的查明责任不是证明责任;第三,司法人员的责任制与错案追究制度不是法院在没有履行证明责任后的不利后果。本文从以上三个方面论述法院为何不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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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宋代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官员错案追究制度。然而,这一严格的官员错案追究制并未充分发挥其功能。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原因在于法官错案追究制忽视了制度本身的运行也存在边际成本、信息成本和机会成本,忽视了法官也是经济理性人,加之存在惩罚有余而激励不足的缺陷,其自然不会得到法官的遵守。我国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度是从我国古代的司法传统中继承下来的,也存在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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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院长池强近日透露,一中院率先取消“错案追究制”,取代以“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即使没有出现错误的裁判结果,但法官在审案过程有不当、违法行为的,今后在该院也会被惩戒。(2005年11月21日《竞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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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发现了问题发票,母亲却背上贪污罪名,父亲毅然走上鸣冤之路。一个没有证据制造证据的冤狱是怎样出炉、让一个其乐融融的家庭从此陷入绝境的?在亲人擦鞋卖血申诉上访、永不言弃的努力下,清白终于姗姗而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