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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论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错案责任追究制实行了近三十年,实践证明它不但未能有效减少冤假错案,反而提高了冤假错案率,且使洗冤程序难以启动,它还导致司法行为扭曲。其原因在于该制度存在不可克服的内在逻辑矛盾。错案责任追究制是人治社会的产物,与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相冲突,必须放弃。当下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建设与法治社会相协调的法官责任制度。这个制度应当贯彻三大原则:裁判责任豁免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和法官惩戒机构独立与程序司法化原则。  相似文献   
462.
刑事错案产生的心理偏差主要包括因惰性、经验等感情因素而导致的心理偏差和因错误的价值取向导致的心理偏差。这些心理偏差分别表现在侦查阶段、检察环节和审判阶段,并导致刑事错案的形成。校正刑事司法中的心理偏差,应当更新侦查机关侦查思维,转变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理念及方式,转变审判机关的审判理念,并弱化外部环境对司法人员心理偏差的影响。  相似文献   
463.
近年来,重大刑事错案的不断曝光,不仅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也引发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深刻反思。学者和司法部门主要围绕刑事错案的认定标准、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和如何防范刑事错案及刑事错案的救济机制等方面展开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在刑事错案的认定标准方面主要有五种不同的观点。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方面主要有: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与案件事实认定的间接性及其法律适用标准的模糊性;落后的刑事司法理念和观念,导致司法活动的偏差;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司法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司法办案的要求;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及错案追究的负面影响等因素。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刑事错案的意识,坚守住司法公平正义的底线,通过健全制度和机制有效防范刑事错案的发生。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刑事错案的追责和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464.
长期以来,我们司法机关对错案的方针是"有错必纠,谨慎报道",但近年来"井喷式"的刑事错案大曝光,一度让司法机关面临疲于应付的尴尬局面.  相似文献   
465.
近年来,刑事错案不断被复制,其原因错综复杂,既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上的问题,又有司法理念上的狭隘性和局限性,多重原因的综合作用导致错案积重难返。刑事错案的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落实到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更要从司法理念上加以改进,从而构建我国刑事错案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466.
刑法适用过程就是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的过程。因此,刑法适用是否正确与刑法解释是否科学密切相关。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论争如火如荼地开展,其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扩大或者限缩刑法文义。本文无意对上述论争进行评议,而是结合司法实践中两个案例反映的问题,从刑法解释的角度予以评析,并指出预防错案的方法。  相似文献   
467.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漏洞是导致刑事错案的最大成因,因此刑事错案的积极意义在于,以其反思研究为契机,形成了完善侦查的突破口。在“接近正义”的司法理念指引下,对刑事错案判断标准进行重新梳理,进一步明确其与侦查的密切联系,在此基础上通过探讨修补侦查制度漏洞,转变侦查思路、规范侦查行为、细化办案流程、完善督察制度、组建适应我国的刑事错案审查机构,提升综合侦查能力,防治刑事错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468.
错案的发生既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忽视科技手段的运用、坚持有罪推定、过分重视破案率等主观性因素,也有被害人虚假陈述、证人做伪证、司法鉴定错误等客观性因素。因此错案的防治,不仅要改进司法理念,还要建立和完善讯问律师在场、程序性制裁等机制,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和杜绝地方党政机关干预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同时应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机制,实现精密司法模式。只有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司法体制、证据制度进行系统改革,才能有效减少错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469.
我国当代司法制度中的办案责任制,为司法机关自己量身打造,对追究司法人员的错案责任提供了依据。办案人员违法行为导致错案,尽管有错案追究制乃至终身追究制的喧天宣示,实际上被追究的并不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倾向,需要加以矫正:一是责任追究泛化,只要案件错了,不问司法人员有无过错,一概加以追责,使得属于认识上的错误也被追责,强化了司法人员的畏葸心理;二是另一种意义上的“责任泛化”,即司法集体操作模式造成难以追究个人责任。对于前一种司法责任泛化,须将办案责任限定为两个方面:一是故意为之,二是显有疏失,仅属于认识、判断上的错误而不存在其他过错的,不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对于后一种意义的司法责任泛化,要扭转之,需要将司法权下放给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此外,部门利益和本位思考也是责任制难以落实的原因。本文探讨错案责任落实中存在的障碍性因素,包括全民为错案买单,国家赔偿法关于向责任人追偿的制度并未得到落实的现象。  相似文献   
470.
实践中死刑案件辩护的有效性不尽如人意,通过对一百余件死刑一审案件的辩护情况进行考察,可发现当前死刑辩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发挥死刑案件有效辩护中的法官作用是程序监护人理论的必然要求及防范冤假错案的有利选择,法官要积极为辩护人的辩护行为创造有利条件,对无效辩护行为进行适度司法引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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