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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方式: 共有146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21.
孙佳慧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8)
竞价排名,实质上即指之一,比较有名的是谷歌和百度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①.现今,搜索引擎虽然理论上对搜索的信息排列是遵循技术中立原则的,但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却早已经偏离了这一原则,而渗入过多的人为干预因素而导致影响到搜索信息的检索结果.因此,司法理论和实践都有必要对搜索引擎服务商竞价排名行为进行认定和审查,即在一定条件下,搜索引擎必须承担相应程度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2.
2010年iiNet案是澳大利亚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最新案例.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授权"侵权.认定是否"授权"有三个要件:阻止版权侵权能力的大小;与侵权人之间的关系的性质;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来防止或避免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合法传播设备",不构成"授权"侵权,无须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间接责任.而且,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符合"安全港"条款要求而免责. 相似文献
123.
廖北海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5):17-22
间接正犯概念的缘起致使间接正犯最初以直接行为人为非故意犯罪为限。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间接正犯本质和类型的阐释,印证了间接正犯由替补者到独立地位的变迁,使得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扩张至直接行为人为故意犯罪的情况。 相似文献
124.
王周户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4):16-17
我们现在提出了讨论行政监管监督是很必要的,但是现在可能在这个行政监管本身很多问题的把握上还不是很清晰的情况下就提出一个清晰有利的监督、制度及其模式,我觉得还比较困难,所以基于这个思路,我是想从管制到监督这样一个政府职 相似文献
125.
P2P技术下我国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结合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和我国实际,试将英美国家通过判例形式确定的一系列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逻辑化,以期适用于我国成文法的司法环境。 相似文献
126.
商业诽谤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条件下,其呈现出新的特点,例如许多经营者利用新的网络平台(电子公告板(BBS)、博客(BLOG)等)对竞争对手进行侮辱和诽谤.在此类行为中,网络服务商不仅起到间接侵权的作用,有时还扮演了直接侵权的角色.因此,对这些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认定就成为规制此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点. 相似文献
127.
杨金彪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10(1):48-53
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情况,在德国、日本刑法学上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特征有不同的学说,主要有工具论、生活用语习惯说、优越性说、实行行为说、规范的障碍说、行为支配论等。透过德国、日本刑法学说发展过程,可以看到观察间接正犯正犯性的合理视角,即必须以限制的正犯概念为基础,以作用分担为基准,均衡地考虑主观的要素和客观的要素,而行为支配论上的意思支配说把握了这样的观察视角,应当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128.
网络环境下,版权产业与信息技术产业的冲突加剧,版权间接责任在强化版权保护的同时,却已经严重阻碍了社会的技术创新。因此,应从鼓励技术创新角度来完善我国版权间接责任制度:明确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规定P2P等技术提供者的“避风港”条款;对于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其主观“应知”标准不应作宽泛解释;进一步明晰网络服务商的替代责任构成要件,协调法律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29.
组织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犯罪预防的重点内容,《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立法者将其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但并没有确定具体的立法罪名。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不包括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相似文献
130.
现代社会,私人权益通常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但社会公共利益却游走在"法律保护区"的边缘。虽然在实体法中可以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依据,但程序法的空白导致实体法无所适从。公共利益受损最终危及私人利益,建立公共利益的法律救济制度势在必行。但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并非易事,其中涉及立法技术、实践操作等诸多难题。不妨先在某一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积累经验,逐步建立全面的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