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426篇 |
免费 | 37篇 |
国内免费 | 3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8篇 |
工人农民 | 9篇 |
世界政治 | 42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29篇 |
法律 | 718篇 |
中国共产党 | 84篇 |
中国政治 | 203篇 |
政治理论 | 56篇 |
综合类 | 217篇 |
出版年
2024年 | 2篇 |
2023年 | 28篇 |
2022年 | 22篇 |
2021年 | 34篇 |
2020年 | 24篇 |
2019年 | 17篇 |
2018年 | 7篇 |
2017年 | 16篇 |
2016年 | 20篇 |
2015年 | 55篇 |
2014年 | 94篇 |
2013年 | 88篇 |
2012年 | 117篇 |
2011年 | 137篇 |
2010年 | 111篇 |
2009年 | 124篇 |
2008年 | 109篇 |
2007年 | 81篇 |
2006年 | 74篇 |
2005年 | 52篇 |
2004年 | 54篇 |
2003年 | 53篇 |
2002年 | 36篇 |
2001年 | 38篇 |
2000年 | 31篇 |
1999年 | 11篇 |
1998年 | 4篇 |
1997年 | 7篇 |
1996年 | 2篇 |
1995年 | 3篇 |
1994年 | 2篇 |
1993年 | 3篇 |
1992年 | 1篇 |
1991年 | 4篇 |
1990年 | 1篇 |
1988年 | 1篇 |
1986年 | 1篇 |
1985年 | 1篇 |
1981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46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901.
"震惊损害"赔偿制度源于英国法,是侵权责任法中颇有争议的话题。19世纪以来法律对"震惊损害"的态度有了明显转变,在一些案件中开始确认"震惊损害"的赔偿,我国尚未确立该种制度,因其有引起滥诉、虚假诉讼之虞,但因噎废食不是解决之道。英美法系上"震惊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具有现实借鉴意义:英美侵权行为法区分被告对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的不同注意义务;英美侵权行为法规定了请求损害赔偿较为宽泛的原告范围;我国在立法上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902.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4):8-14
通说对于放任的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区别存在逻辑上的错误,不利于保护法益,也不利于保障人权。过于自信过失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在具体的背景下,以一般人的视角进行观察,认为不会有任何危险的。二是行为人认识了构成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但为了被害人的利益不得不为之的。放任与过于自信的区别在于:行为人能否将他人的法益掌控在自己的手中。 相似文献
903.
904.
本文指出共同犯罪认识错误无论在共同犯罪领域,还是错误论领域,均占据重要地位。概括而言,它主要有两种基本情况,即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与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前者以教唆犯的错误为例,宜坚持法定符合说为基本处理原则;后者以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之间的错误为例,选择折衷说较为合适。 相似文献
905.
规避著作权技术措施的行为应否以及如何适用刑法目前在我国存在诸多疑问。域外刑法对于直接规避行为与间接规避行为是否一概入罪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但在限定主观要件以及承认犯罪排除性事由方面大体做法较为一致。基于风险刑法的理念,著作权的保护时点必须适当提前,所以无论何种规避行为都有入罪的必要。但直接规避行为侵犯的法益并非传统著作权,所以必须为其设置独立罪名。而帮助性质的间接规避行为因其在网络数字化环境下发生异化,也有独立设罪的必要。结合我国实际,需要进一步从犯罪的主观要件、对象要件、数额情节要件以及犯罪的例外等方面限制犯罪的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906.
907.
本文案例启示:共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容留人之间关系的不同、所处的场所的不同,处断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主观方面不及于间接故意,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应当从严,但也应设定一定的入罪和出罪标准:在入罪上可以设定容留的次数或其他情节,出罪上可以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 相似文献
908.
【要点】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或出现反复,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系先供后证,对作案细节 相似文献
909.
通车不久的京沪高铁为高歌猛进的“中国奇迹”又增添了一个现实中的标志物。正如当年日本“新干线”之于“日本奇迹”,现在,连美国总统及国外的战略家们在谈论中国崛起时,都不能不提到“中国高铁”。然而,开通之初即频频出现故障,甚至4天内出现3次“故障”,引来好事的网民集体“围观”,可以说,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京沪高铁的亮相很不“给... 相似文献
910.
《现代法学》2015,(3):50-56
新型行政手段在传统行政强制类型结构中无所归依,难以与现有法律相衔接,限制了其在实践中的适用和发展。"行政上实效性确保手段"是在纵向上以抽象的上位概念涵括新型手段,并在横向上创设新类型——其他新型手段,因未触动行政强制的内部结构,可称为"外部进路"。然而,循此进路,其他新型手段被排斥在与之并列的类型之外,内容上又存在交叉,更加难以定性。以类型的开放性特征予以检视,传统间接强制类型化为代履行、执行罚的结构并不完整,应设立与之并列的"其他间接强制"类型,使之向新型手段开放。传统行政强制结构内部的类型再造,可称为"内部进路"。新型手段应以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中定位为基础,以与现有法律相融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