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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我国公务员培训模式选择的交易成本理论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培训任务是由官方的培训机构承担的,是一种层级制培训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公务员培训出现了市场化,存在着三种市场化培训模式:有限市场化、准市场化、完全市场化。本文运用交易成本理论的区别性组合逻辑,在一个培训交易双方博弈的框架内分析了影响培训模式选择的各种因素,并用实地调研的数据检验了这一理论分析。  相似文献   
422.
黄煌 《前进论坛》2010,(1):64-64
现状:目前世界各国对玩具标识越来越重视。我国出口玩具由于标识问题被国外通报情况屡见不鲜,主要不合格原因为漏标缺标、标识内容有误、标识标注方法不合适等。出口玩具标识不规范问题应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423.
这是一张海蓝色的图片,一棵椰子树在中间,左右分别站立身穿夏装的男女形象标志,海风轻抚,发丝飘逸,虽然构图简单,却充满了海南特有的热带岛屿、椰风海韵的特色。这不是艺术品,而是将在未来使用的海南旅游公厕标识。而这个颇具特色却又人人看得懂的标识,将出现在海南所有的公厕门口。  相似文献   
424.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价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核心特征是抵扣机制,即以货物和劳务的增加值为税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抵扣用于生产投入的外购货物和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款。这一特征,与传统的以货物和劳务价值全额为税基的销售税相比,  相似文献   
425.
关于旅游目的地品牌标识立法保护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大规模商标注册规避恶意抢注,在商标法的框架内保护旅游目的地品牌标识知识产权的做法,在法律逻辑上存在着主体错位、赋权欠缺、保护不周和保护不能四大困境。从引进商品化权入手,制订专门的旅游目的地品牌标识法,是改进我国旅游目的地品牌标识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条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426.
论我国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莲峰 《法学》2007,(3):99-107
我国现行商业标识立法的混乱和庞杂带来了诸多弊端,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已显得极为迫切和必要。各类商业标识本身所固有的相同特性和功能则奠定了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可行性基础。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使各种商业标识的功能充分和有效地发挥。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模式选择,其必由路径应以现行的一部法律进行扩充和修改,使之成为商业标识规范体系的主导法律,由此为基础形成内容完整、协调统一的商业标识法律规范体系,而能但此重任的非《商标法》莫属。  相似文献   
427.
商业标识承载着企业的商誉,企业组合使用各种商业标识,以期在消费者心中形成“认知记忆申述”,同时商业标识有“外溢性”,一体化使用有助于避免消费者的混淆和他人“搭便车”.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范围广、边界模糊,如何在设权和不设权之间找到平衡,以更好地厘定产权边界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28.
【裁判要旨】除法律明文规定之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均系对商标的商业性使用。将相关文字设置为推广链接的关键词系在计算机系统内部操作,并未直接将该词作为商业标识向公众展示,不会使公众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不属于商标性的使用。商业机会虽然作为一种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本身并非一种法定权利;只有竞争对手在争夺商业机会时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相似文献   
429.
张丹丹 《当代法学》2015,(1):129-137
在影视节目名称的法律保护方面,我国现行的竞争法保护路径偏重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立法目标,设置了较多限制条件。结合影视节目名称利用行为的特殊性,此路径存在保护不足的问题。著作权及商品化权对影视节目名称的保护水平较高,但著作权的保护条件难以满足,商品化权还只是一个学理概念,这两种保护路径难以发挥实效。商业标识权在保护影视节目名称方面具有优势,而且其利益平衡取向也更符合保护影视节目名称的需要,但我国的商业标识权立法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430.
冯术杰 《法学》2014,(6):42-51
对由产品自身形状或包装的形状所构成三维标识之显著性的认定是各国商标法的共同难题。我国的相关实践也处于不断演变之中,2010年以来的法院判例正在尝试依据两个理由一概否定此类标识的固有显著性:一是认为商品形状或包装形状不会被相关公众当然认知为商标;二是认为此类形状在设计上的独创性与其显著性无关。第一个理由存在论证的逻辑缺陷,竞争政策考量失当,对作为其认定基础的市场实践缺乏证明;第二个理由对于独创性之于显著性认定的作用认识有误,该作用的本质是通过与常用标识的对比来认定显著性,而审查机关应对常用标识承担可行的举证责任。此外,一律否定前述标识固有显著性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相较政策性强而法律论证弱的美国判例规则,欧盟的立体商标审查规则的法律论证更为严密,政策考量得当,对中国更具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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