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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司法民主化就是公民参与司法活动,分享部分司法权并对法官行使司法权进行监督。从法理而言,如果司法领域排斥司法民主,那么,司法只能由职业官僚来操持,其结果就是司法官僚化,从而导致司法权的滥用。司法民主化的实现形式主要有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程序、陪审制、公开审判制度以及裁判文书的说理和公开等。  相似文献   
42.
我国人民陪审员法的功能定位是在司法领域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和实现司法民主,公民有序、有效地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司法民主的必由之路,陪审制的制度设计应体现“平民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参审制,陪审员和法官在审判权上无分工,都具有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由于陪审员缺少法律知识和专业训练,难以实现有效参审,不能消除“陪而不审”的痼疾。为发挥陪审员参审实质作用,在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着力提升陪审员法律素质,在选任上“精英化”,都使得陪审员“法官化”,偏离了司法民主的方向。人民陪审员法体现了陪审员“平民化”的倾向,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但也存在适用范围过大、事实和法律区分不明等问题,应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43.
陪审制具有使得司法反映民意、实现公正、取得独立的功能预期;刑诉陪审员参审是通过法律刚性规定或赋予被告人权利,此外还有着成本和管理上的考量因素;而当前司法实践与此相背离,参审范围由陪审率考量而定,陪审员参审无争议案件,司法官员有参审完全决定权,其根源在于主体意识欠缺、制度性疲劳、体制结构弊病。新的陪审员改革方案也未能切中要害,参审范围过于广泛,界定不科学,程序缺失;有鉴于此,必须确立固定类型参审模式,将范围限定为争议大的重案,取消或淡化陪审率,确立控辩双方参与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44.
王丝雨 《法制与社会》2014,(22):101-102
陪审团是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一个特色形式,地位重要且经久不衰。作为司法民主化的一个代表性体现,其大众化之特征与法官精英化之定位的关系值得探讨。本文将从辩证之角度,解析英美陪审制在大众化与精英化的相互作用中的发展;进而采取比较之思路,界定对我国人民陪审制下陪审员选择的借鉴。  相似文献   
45.
在现代证据法发展的过程中,专家证人在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证据法的科学化无疑将是证据法在新时期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专家证人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特有的证据制度,与对抗制传统一脉相承,而对抗制在当代英美法系国家正呈现一种不断衰退的迹象,在对抗制、集中审理制度、陪审团制度这三大制度群下研究专家证人制度,分析这三大制度的衰退对专家证人制度的影响,并结合专家证人制度的利弊,分析各国学界及实务界对专家证人制度改革的不同看法,对专家证人的未来之路及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46.
关于我国陪审制有关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陪审制在审判实践中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适用陪审制审理的案件范围过窄、陪审过程的形式化、陪审员遴选的随意化以及管理的非规范化。改革陪审制的具体思路是 :废止现行立法中对适用陪审制的弹性条款 ,尽快制定陪审条例 ;明确界定适用陪审员审理案件的范围 ;规范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以及陪审员的遴选程序 ;加强对陪审员的管理与培训。  相似文献   
47.
河南陪审团改革的渊源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与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并无关联,充其量是借用了英美国家的陪审团之名,其动机在于化解纠纷,争取社会支持。社会结构变迁决定了陪审团改革不可能完全回到马锡五时代。在公民参与意义上,这可以视为一场开凿民意与裁判沟通渠道的实验,也是一个培育公民社会的契机。为避免这一实验走样,需要警惕审判权本位的功利性可能产生的扭曲,建立民意识别装置,并对民意保持相对独立,通过充分的司法论证,用形式正义化约大众朴素的、零散的正义,保证司法活动的可预期性。  相似文献   
48.
目前,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尴尬,使一些人陷入了彻底否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误区。但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监督制约司法权的价值注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体制中的重要地位。本文试从中西方陪审制在形式上、实质上的异同来找出人民陪审制不能发挥司法价值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重构人民陪审员制度。  相似文献   
49.
我国台湾正在试行的“人民观审制度”在总体上符合人民参与审判的世界性趋势,其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人民观审制度”在设计上不应当自我局限于特定的“原型”,所有的制度设计都应当与“观审制度”设立的目的相契合。与其“透明”、“了解”与“信赖”的“立法”目的相比较,“人民观审制度”尚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间。  相似文献   
50.
人民陪审制度改革是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可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防止司法专断 ,提高审判的公正性。但由于陪审制度在操作方面存在一些弊端 ,所以对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应限制。根据目前世界各国陪审制度适用情况和我国审判实践具体现状 ,对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重大刑事案件的一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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