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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论债权出资     
债权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财产权,在我国的公司立法上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各国公司法对法定资本制原则的修正,债权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正日益普遍。由于债权自身请求权性质的特质,其存在着不确定性、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等问题,为此,应完善相应的制度措施,把债权出资的风险降低到最低水平。  相似文献   
122.
123.
124.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放松了对市场主体的准入管制,一改过去严管抽逃出资的做法,转而鼓励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一、抽逃出资的界定及其表现形式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抽逃出资"一词最早出现于1993年《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此后,《公司法》历  相似文献   
125.
新一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折射出国家秉持"宽进严管"市场监管的基本立场,与此相联系,《公司法》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再度修改,业已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变革。施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与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公司的资本信用理念将发生改变;与股东出资相关的事宜由公司章程作出明确规定,公司章程的自律性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强化;认缴登记制改变了股东出资行为,同时也对股东权行使与股东出资责任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26.
专利权出资是专利权运用的较好形式.我国本次旨在鼓励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为专利权出资创造了更好的制度环境.认缴资本制改革使专利权出资人享有后续出资的权利,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打破了专利权出资的“天花板”,取消验资更符合专利权价值认定的特点.但专利出资也易引发出资瑕疵、专利权资产信用不足的风险.合理管控这些风险,可以更好地实现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27.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但从推进和实施过程看,《公司法》的粗陋和滞后一直是我国公司法治建设中的瓶颈,亟须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因此,应从严格确立违背公司出资制度者的法律责任、建立对注册资本的动态监控机制和完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以切实有效解决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8.
案情简介:王甲与刘乙于1997年各出资五万元合伙向某服装厂购买服装,但该服装厂法人代表在收到货款后不久便携款潜逃,至今下落不明,王、刘二人多次索款无果。1998年10月5日,王甲与刘乙进行了分伙结算,王甲尚欠刘乙人民币三万元整,因王甲手头紧张暂无力还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王甲遂给刘乙写了一张欠条,上写“今欠刘乙人民币三万元整。归还期,到服装厂收回欠款后归还。1998年10月5日”。从1999年1月至1999年10月,  相似文献   
129.
谈新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投资之规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下文称新公司法)对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问题所作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化,相对于修订前的《公司法》(下文称原公司法)有了一些进步,但还有很多不足,笔者在此作一些粗浅的分析。一、新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投资之主要规定新公司法涉及知识产权投资的规定主要有: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相似文献   
130.
论债权出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对能否以债权出资未作明确规定。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对债权出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有限度允许的态度。股东以对公司(包括改制为公司前的企业)的债权出资,应当允许,以对他人之债权出资因债权实现风险较大,应加以限制,采取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等措施。立法应当规定禁止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欠缴公司的股款,但不能将此规定简单地理解为是禁止以债权出资。此外,文中对何种债权可以作为出资、何种债权不能作为出资等问题,也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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