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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
78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4):87-90
根据我国近年来出现的日益复杂的婚姻家庭纠纷,结合社会现实,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有关财产纠纷、亲子纠纷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7条规定了在子女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的权属分配,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意思自治空间,对于定纷止争、解决实际家庭问题具有现实意义。但是其立法技术粗糙、法律逻辑混乱,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783.
1993年6月,香港A商行与四川B厂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合资企业章程》,决定共同出资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公司。其中,港方出资占C公司总股本的55%,中方出资占C公司总股本的45%。同时,《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因执行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中国或香港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C公司成立后,由中方主持经营管理。由于产品对路、市场开拓良好,C公司自1993年7月至1996年12月即实现税后净利润数千万元人民币。但中方拒不让港方参与经营管理、拒不提供财务报表、拒不分配港方应得利润,港方遂于1997年诉至C公司所在地法院。法院受理后,首先作出裁定:双方《合资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诉讼中,中方称该合资为虚假合资,港方实际分文未出:港方则称已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法院随后委托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C公司财务状况,包括A、B双方出资情况依法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目前,此案业经两级法院近三年审理,最后以调解结案。 相似文献
784.
从一起案例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笔者曾代理一起出资转让纠纷案件,从中发现了《公司法》上的一些问题,既有立法上的不完善之处,也有对法条的理解问题。由此引起笔者的一些思考。一、案件情况及判决结果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各自出资分别占注册资金的34%、33%、33%。其中甲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01年7月20日,乙与丙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丙将全部出资转让给乙。乙即要求公司办理股东变更。但甲以乙丙之间的股权转让未经股东会同意为由拒绝承认其效力,并拒绝办理变更。乙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一… 相似文献
785.
2000年3月,内蒙古三利羊绒公司(私营)总经理李豪与本市某私营房地产开发公司(私营)总经理赵丰盛相识后,多次对赵丰盛讲做羊绒生意利润巨大,资本回收快,如果赵丰盛愿意出资,双方可以合作,由李豪在内蒙收购羊绒。 相似文献
786.
为进一步促进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为资本,规范人力资本出资和入股行为,日前,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出台了《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和《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入股认定试行办法》。《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登记试行办法》中所称的人力资本指依附在投资者身上。能够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而成的资本。《试行办法》规定人力资本出资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报经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一次性投资入股; 相似文献
787.
以技术出资,倍受人们关注。基于技术本身的特性,技术资本化有其特殊风险。从立法上规制技术出资,刻不容缓。本文拟从技术出资的条件和程序、技术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技术出资瑕疵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技术出资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788.
股权入股是指某一公司(前公司)的股东以其对该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作为对另一公司(后公司)的出资并以该份出资作为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享有后公司股权的情形。股权入股问题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发展而产生的。同时,现行《公司法》对这一问题的空白规定也给了人们探讨和研究的余地。 相似文献
789.
尹灿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5):180-185
以房地产出资在我国正日益成为投资方式中的重要方式。而作为房地产法领域中基本原则的房地一体原则,无论是从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看来,毫无疑问都应该适用于以房地产出资的交易方式。但是,这种看似正确的观点,只是表面判断的结果。如果深入分析房地产法体系以及相邻法律部门,我们可以发现,房地一体原则这种根深蒂固的影响,体现在房地出资的出资方式面前,其适用并不是那么绝对,或者说,需要澄清很多问题。无论是从房地产法体系内部,还是与邻近法律部门,如公司法、会计法等,都有很多需要协调、衔接的地方。这是整个法律体系如何架构原则与规则的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在立法或司法上解决这些问题,房地一体原则在房地出资面前的基础就并不是那么根深蒂固。 相似文献
790.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将自己的出资出让给公司,因而获得对公司的股权,这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何种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都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不利的影响。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无论1993年的《公司法》还是2005年重新修订的《公司法》都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即股东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该如何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以及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就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讲的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虚假履行、延迟履行、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