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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张翔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3):171-182
保留所有权存在“双层担保结构”。第一层次是保留所有权的基本担保手段,包括出卖人的违约取回权、执行标的异议权和破产取回权。出卖人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以其所保留的“真正的所有权”为基础,而非以所有权保留登记为条件。第二层次为受偿权,以出卖人怠于行使第一层次权利或买卖物上存在第三人受偿权为前提。价金抵押权制度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以第二层次中出卖人的受偿权与第三人的担保物权发生竞存为前提,而第三人对买卖物担保物权的取得,则需在确认买受人对保留所有权买卖物的“担保性处分权”的前提下,以继受取得为路径。同样,买受人为第三人所设立的浮动抵押权,之所以能够及于买受人后来购入的由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也需立足于买受人的“担保性处分权”进行解释。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需以“取得标的物”作为其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的要件,而这一要件的实现,无法寄托于善意取得,而需通过确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的“商事营业处分权”。 相似文献
962.
963.
政府干预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在社会保障领域,赋予政府积极作为以改善民生的职责时,行政权力对个人、社会的不当干预以及政府对社会财富的不合理分配成为可能,对这一领域行政权力的控制也就成为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社会保障中的行政权力控制包括对行政立法权的控制、制度创设权的限制、以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相似文献
964.
特别权力关系领域不能完全排除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对特别权力关系领域中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事项宜由法律直接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基本权利之外的其他管理事项,宜贯彻自治原则,可排除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和司法救济,以保证特别权力主体管理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965.
探讨给付行政是否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在今日中国力图构建社会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学者们对该问题的探讨却都是零散的,缺乏历史性和体系性的考量。在对给付行政和法律保留原则的理论源流进行探究之后,可以找到二者在理论演变中的联结点,即公民基本权利,从而从根源上明确给付行政适用法律保留原则的必然性。而对于其适用的范围,则宜采用"重要性理论"进行确定。 相似文献
966.
基本权利的具体化是一个如何实施基本权利规范的问题,涉及法律的品质、宪法与法律、宪法与公权力的关系。立基于防御品质的早期基本权利具体化是一个法律保留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基本权利限制同义,意在通过立法划定外部界限明确其内容,其后发展了国家保护义务与重大性理论,行政权与司法权亦负有具体化基本权利的义务。具体化的实质一则在于确定以立法者为优先的所有国家机关之于基本权利的义务;二则在于在形成基本权利内容的同时划定不受公权力支配的核心领域;三则在于使基本权利于具体生活关系中获得内容。广义上的基本权利具体化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基本权利的形成、限制与保护,狭义的基本权利具体化要求普通法律在具体的生活领域与生活关系中形成基本权利的内容。 相似文献
967.
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内容,但法律保留原则与长期以来被认为同样是依法行政原则之一的法律优位原则存在显著的差异,法律保留原则更能体现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因而构成依法行政的特有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自近代产生以来其本身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法律"的范围上从议会法发展到既包括议会法也包括行政立法;在保留的事项上从侵害行政发展到包括侵害行政、内部行政、给付行政在内的所有行政;在保留密度上从纯粹的行为法发展到既有行为法也有组织法。构成现代行政重要特征的自由裁量行为同样受发展了的法律保留原则支配。我国现行行政法治实践中法律保留原则逐渐得到重视,但是仍然存在诸多弊端。 相似文献
968.
在国际谈判中,“一揽子交易”是一种经常用来促成妥协和达成共识的谈判方法。长期以来,“一揽子交易”在国际造法中被普遍运用,彰显出强大的制度价值与内在生命力。国际造法中的“一揽子交易”既对条约起到积极的塑造作用,能够维护条约的稳定性、完整性并影响条约的解释与适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条约的模糊性,容易引发国际争端以及阻碍条约的渐进发展。总体来看,“一揽子交易”虽然不是国际造法的最佳状态,但是在当前的国际关系背景下是比较可行且值得推崇的国际造法方式,体现了互谅互让的国际合作原则与协商一致的精神。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一揽子交易”对中国参与国际造法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能够促进中国的主张融入国际法体系和助力中国开展国际斗争与合作,不过同时也要注意防范其可能给中国权益带来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969.
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