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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命为“黑客学校”的黑客网站等通过互联网传授黑客技术,为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刑法问题。此类传授黑客技术行为客观上催生了无数的正犯行为,从而在整体上的危害性远远大于正犯行为的危害性。应当考虑以传授犯罪方法罪打击传授黑客技术行为的可能性。但是网络犯罪的异化是一个共性的问题,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网络异化,体现在传授对象、传授行为以及犯罪主观要件等三个方面,对此传统刑法应当通过理论微调和扩张解释的方式进行积极回应。在扩张解释的边界之外,才应当考虑入罪化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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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技术属于科学技术的范畴,对黑客技术的研究与发展有利于国家信息安全。但同时也应注意到黑客技术是把双刃剑,主要看这把剑掌握在什么人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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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刚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1):86-95
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由此导致计算机犯罪趋于成为低门槛、低龄化、产业化的普通犯罪,故而作为一种根源性行为的培训黑客技术行为,应当加以格外的关注。但是,无论是依据现行刑事立法还是传统刑法理论,都难以全面评价和制裁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本文认为,刑事立法上对于培训黑客技术行为加以评价的核心,是行为性质从“传授”向“传播”的转变,也是行为核心从“犯罪方法”向“‘双刃剑’技术”的转变;在此基础上,应当全面思索刑法干预的提前化和视角转换问题,从而增设新罪名,兼顾化地实现对于“技术传播”行为的保护和对于“技术滥用”行为的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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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机领域,用"黑帽"比喻黑客、网络入侵、计算机病毒等阴谋诡计。如今,作为计算机黑客盛会的黑帽大会是世界上了解未来安全趋势的最前沿信息峰会。每年的7月27日,全世界隐藏在计算机中的"幽灵"——黑客都会惊蛰而出,赶赴美国拉斯维加斯的凯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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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黑客灰色产业链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黑客"并非就是"破坏分子",但充当"破坏者"的黑客已形成规模庞大的产业链,年收入超过2亿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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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由于本身的开放性、交互性、虚拟性等特点,在为我们的生活工作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极易被掌握一定计算机技术的不法分子利用,危害个人以及国家的信息安全。本案被告人就是通过黑客技术,控制了55台傀儡机对目标服务器进行攻击,造成了网游公司经济受损、品牌价值下降。考虑到被告人只是出于炫耀网络技术,犯罪动机较单纯,且囿于目前有限的侦查手段及取证能力,对于其破坏目标服务器的后行为因无法计算准确的损失金额而难以满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结果要件,本案最终以被告人控制55台傀儡机的前行为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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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圈子渐渐被"黑金"圈子蚕食,互联网到处充斥着老鹰口里的骇客"小坏蛋"。退隐、转型、商业化是真正追求技术的黑客唯一可以选择的方向吗?老鹰梦想的黑客NGO的合法化道路又在何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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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5(5):30-33
利用互联网传播黑客技术的行为是众多计算机犯罪的“罪魁祸首”,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对用户的合法利益造成巨大损害。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的应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