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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职务代理是一项传统的商事代理制度。职务代理权源于被代理人的意定授权,但其范围和类型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被代理人承受职务代理行为的效果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我国《民法总则》第170条系以民商合一理念为指导,首次在民法典总则编中明确规定了职务代理规范。在制度功能上,该规范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但基于职务代理制度的商事属性,该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需被限缩,与职务代理有关的商事登记制度还需完善,职务代理权类型还需细化。同时,该条第2款是职务代理制度的特殊规范,适用时应注意它与表见代理和普通无权代理的区分。未来可在《商法通则》中通过建构统一的商事登记规范和对职务代理权的类型化处理,完善职务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912.
敏感个人信息因其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极端重要性,需要特别的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立法对敏感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存在制度供给不足。《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秉持对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区别规制的立法思路,但有关敏感个人信息特别保护的规范较为简略。从我国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需求及域外立法经验来看,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在"知情同意"的适用、法定处理事由的明确、技术治理的实现、损害认定的完善等方面应有区别于一般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制度逻辑。相应地,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也应有区别于一般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规制策略。  相似文献   
913.
袁发强 《法学研究》2015,(3):194-20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规定了航行自由制度,但未解决军事航行活动与沿海国国防军事安全之间的冲突问题。这种冲突的化解需要借助于其他国际法律制度,特别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制度。我国既有维护海洋主权的客观要求,又在海外具有越来越多战略利益,因而需要从总体战略上考虑对待航行自由的法律态度。为应对其他国家可能以维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为由,对航行活动进行单方面、不恰当的限制,我国还应积极倡导宽松的航行自由制度,充分运用该制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为国家开展保障海上丝绸之路和能源通道安全的海外行动提供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914.
公安行政审批改革作为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已经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着合法性缺失、认识误区、程序不规范、审批和监管关系未理顺,以及缺乏科学评价等问题。未来的公安行政审批改革要以法治理念为引领,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定期清理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制度,走行政审批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的道路,在公安机关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同时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915.
过去10年的城管执法研究,在城市化进程与社会结构变迁的大背景下,呈现了城市街头空间一幅生动的行动者策略互动场景,揭示了其背后隐藏的行为机制与深层原因,展现了“空间矛盾——行动者策略——策略效应——秩序建构”的研究脉络。综合来看,城管执法行为体现了空间维度的多层次性。从微观情景来看,街头官僚使用信息权力形成执法行为差序格局,与被执法者之间博弈演进,通过试错空间形成场域转换的默契互动,以执法吸纳政治、模糊性治理等策略平衡议题争议性;从中观情景来看,城管摊贩冲突发生在过渡型边界与灰色空间;从宏观情景来看,城管执法行为的空间矛盾本质上则是城市化进程中的空间挤压。  相似文献   
916.
丁晓东 《法学家》2020,(1):64-76,193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依赖于公法对个人信息的定位。在公法与公法理论上,有两种看待个人信息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基本权利,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的确权保护;另一种观点则将个人信息视为他人言论自由的对象,个人信息的自由获取与使用受到法律保护。但这两种观点都无法从整体上理解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的观点忽视了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属性与公共属性,而个人信息作为言论自由对象的观点则忽视了个人信息背后的多重权益。个人信息兼具个体属性与社会流通属性,应当确立一种"个人信息相关权益被保护权"。从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出发,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在具体场景中确立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行为的合理边界。基于场景的行为主义规制更为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根本特征,也将为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一条超越欧美的中国道路。  相似文献   
917.
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的参与之下,行政执法外部监督的力量越来越充足,但这些主体皆为非正式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活动缺乏统筹安排,难以形成稳定可靠的监督秩序,因而需要确立正式的外部监督机关,发挥一定的牵引作用。检察机关因法律监督对象的广泛性,具备将监督对象拓展至行政机关的可行性,因其在法律实施中开展合法性监督的专业优势,具备将其机关职能拓展至行政执法监督的适当性,所以比监察机关更适于成为正式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这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现行国家行政监督体系的补强优化。在权力配置上,检察机关需要配以调查权、合法性评议权和程序性处置权,同时要保持监督权行使的限度,避免脱离行政执法合法性监督的焦点,尊重行政执法的独立自主,并与其他国家机关分工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相似文献   
918.
我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化水平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新时代,提升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关键在于建构包括基本国情认知、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认知和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整体认知在内的多维认知体系,不断提升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科学化水平;完善民族事务治理领导体制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制度化水平;完善包括完备的民族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民族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民族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民族法治保障体系在内的民族事务治理法治体系,不断提升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相似文献   
919.
阮莉云  覃福晓 《南亚东南亚研究》2020,(2):94-108,152,153
为了适应越南深化经济改革的需要,使越南国内市场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2018年,越南对《竞争法》进行了大幅修改,这一举动表明越南政府对市场竞争的监管理念已经由本身违法原则转向合理原则,监管机构将更多地考虑企业竞争行为所带来的市场影响。新的《竞争法》引入了宽大制度,鼓励参与非法限制竞争协议的企业主动投案,并对竞争监管机构进行重组,将原监管机构越南竞争局(VCA)和越南竞争委员会(VCC)的职能整合成一个新的机构——国家竞争委员会(NCC),由新监管机构统一行使调查和裁决涉及限制竞争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职能。新的竞争法采用合并式立法结构,由反垄断和反不公平竞争两个部分组成。探讨新竞争法中反垄断规制部分的修改内容,从适用主体的范围扩大、监管机构的重整、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反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济集中六个主要方面来阐释新旧竞争法在反垄断部分的修改,是了解新竞争法的最佳途径。同时从监管机构独立性不足、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阈值设定过低、严重垄断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这几个方面,分析新的竞争法在反垄断规制部分的修改会对在越南经营的中国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也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20.
君士坦丁通过革新罗马赠与法,树立了慷慨的赠与人人像,但在18、19世纪,赠与人的传统形象倒塌,近代欧洲民法典奉行商业至上,塑造了一种不信任赠与人的法律文化。我国民法典根据新的经济社会实践,全面涤除了赠与人形象的消极设定,从同等重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到重整赠与的定义性规范、形式性规范、实质性规范,系统塑造了诚信友善的赠与人是社会交换的中坚的新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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