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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深刻变革,我国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和方式等也随之创新。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及其实践,在我国已有15年的历程,取得了一定社会成效,也存在诸如执法理念滞后、执法体制机制不顺、执法不规范等需要加以改进的问题。破解这些难题,需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从社会管理创新的整体角度对其进行系统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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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代表了一类"简单的""难办案件",无论法官如何决策,处理结果都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反映出这是一个法律世界观缺乏整体性和融贯性的时代。民意、司法与政治之间复杂的互动,以及社会对刑事司法系统的不信任,虽非中国特有的问题,但暴露出部分中国司法人员和学者对司法公信力、合法性、稳定性的理解是单维、偏颇的,缺乏健全的司法理念。经由对该案的讨论,本文强调,司法应该弥合而不是加大法律与社会的差距,如果司法要参与社会变革,它必须满足民众对公正的基本心理需求。另一方面,新媒体的兴起,使人们得以在事件流中辨识法律的社会意义,多元的法律世界观有可能获得融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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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勇引渡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为复杂的引渡案。该案不仅涉案金额巨大,犯罪嫌疑人滞留境外时间漫长,历经秘鲁地方法院、秘鲁最高法院、秘鲁宪法法院审判,而且被提交到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并由中国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反思黄海勇案中的引渡程序,我们应当持之以恒地坚持境外追逃,及时化解对方对我国司法制度特别是死刑问题的误解,严格遵守对方法律提交引渡请求,全面提交案件材料并果断地作出外交承诺,如实向国际社会证明中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妥善应对引渡中的程序性意外,正确处理在国外羁押期限折抵刑期的问题。展望黄海勇案,我们应当充分保障黄海勇的诉讼权利,全部兑现对秘鲁政府做出的承诺,实现对于黄海勇的公正判决,从而向世界证明中国刑事法治的发展与进步,提升中国的国际刑事法治形象,增强国际社会对于中国刑事法治的信心,实现我国境外追逃和国际引渡合作的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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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关耀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1):99-103
在人类的文明史上,死刑是资格最老的刑罚之一,其历史至少和国家的历史一样漫长。死刑又是发育、成熟最早的刑罚,当其他刑罚还处于萌芽幼稚状态时,死刑即进入了自己的“黄金时期”。死刑还是最早进入衰亡时期的刑罚之一,随着人类社会从农业文明进入工业文明,商品经济取代自然经济,死刑的生存便出现了危机。死刑存废之争已持续了二百多年,从我国刑法来看,死刑仍然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死刑的适用还较为广泛。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死刑的设置与适用应极为慎重。对毒品犯罪的死刑使用应当予以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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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与刑罚结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政策虽然概念各不相同 ,但防卫犯罪始终是刑事政策的核心目标。刑事政策的研究是“历时性”的 ,因为它要探讨刑事政策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刑事政策对刑罚结构的调整有着重要的意义 ,刑事政策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刑罚结构的变化 ,不同时期的刑事政策会有不同的刑罚结构。实现刑罚疏缓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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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成立条件的数额加比例规定方式,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不会导致处罚上的空隙。除偷税罪明文规定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外。其他税收犯罪的数额通常不应累计计算,尤其应严禁通过累计计算数额对行为人适用死刑。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适用死刑的条件中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不是指所虚开的发票票面上直接反映的税额,而是他人用之抵扣税款后给国家造成的实实在在的税收损失。盗窃、骗取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本身,不能构成盗窃罪、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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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制度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景仙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33-38
罚金刑作为一个古老的刑种,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中,无论在刑罚结构中的位置,还是在刑罚制度设计上都有所区别。现代社会的发展及其趋势,使罚金刑越来越受到青睐,西方国家已经进入以自由刑和罚金刑为中心的时代,而我国由于各种因素,仍然是以死刑和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罚金刑应当有广阔的地位提升空间,也应有更为科学、细致的制度设计期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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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上的"从重处罚"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从重处罚必须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从重处罚情节包括犯罪情节与非犯罪情节.将非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的根据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非犯罪情节中,只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存在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应有一个法治时代的新认识;"抗拒从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抗拒从重.<刑法>对首要分子、主犯的处罚仍然体现了"从重处罚"的精神,但与1979年<刑法>相比较,表现为一种"隐性从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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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首次明确肯定了地方补充性立法的法律地位,标志着国家立法机关对待行政处罚领域地方补充性立法态度的正式转变。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在规范层面完善了行政处罚领域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关系的结构;在功能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权限,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当认真对待地方补充性立法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这一困境在诸多现实情形中有着鲜明体现,需要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领域说”“事项说”“行为说”试图廓清“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范含义,进而纾解这一困境,但由于它们都持有形式化的标准,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明确地方立法权限的作用,实际效果有限。明确地方补充性立法的权力边界,应当构建一种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相统一的合法性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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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基准刑的确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段论假定,均质化的、排除任何情节的"裸"的犯罪行为类型,其客观的法益侵害还是主观的人身危险都是中间程度的,但是这一假设不能成立。因此,基准刑应当针对具体罪行分别确定,而不能按照法定刑的中点抽象地、简单地确定。而适用量刑情节时,基准刑应当为起点刑,在从重从轻情节竞合情形,在量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加减方式量刑,但是在适用减轻情节时,必须把握减轻处罚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