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973篇 |
免费 | 24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2篇 |
工人农民 | 13篇 |
世界政治 | 3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6篇 |
法律 | 408篇 |
中国共产党 | 11篇 |
中国政治 | 101篇 |
政治理论 | 16篇 |
综合类 | 437篇 |
出版年
2023年 | 3篇 |
2022年 | 3篇 |
2021年 | 5篇 |
2020年 | 20篇 |
2019年 | 3篇 |
2018年 | 9篇 |
2017年 | 6篇 |
2016年 | 7篇 |
2015年 | 6篇 |
2014年 | 44篇 |
2013年 | 42篇 |
2012年 | 72篇 |
2011年 | 81篇 |
2010年 | 62篇 |
2009年 | 82篇 |
2008年 | 93篇 |
2007年 | 84篇 |
2006年 | 84篇 |
2005年 | 100篇 |
2004年 | 80篇 |
2003年 | 41篇 |
2002年 | 29篇 |
2001年 | 19篇 |
2000年 | 12篇 |
1999年 | 6篇 |
1998年 | 1篇 |
1996年 | 1篇 |
1995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99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21.
王蜀黔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4):17-21
在我国有关公益征收的立法中,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补偿的原则和具体标准以及程序都存在很大的缺陷。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公益征收制度,根据公共利益的特点对其进行界定,并针对现行补偿制度的缺陷提出适合本国国情的补偿原则、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22.
对我国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琰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6(1):53-55
犯罪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是现代人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问题。当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难以得到充分赔偿时,为保护被害人权利,彰显社会公平,应当由国家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的经验,应尽快建立我国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23.
王志勇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6(5):35-37
在刑事诉讼中解决好对被害人的赔偿与补偿问题,可以有效地使被害人获得抚慰,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维护社会安定。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赔偿是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但如何通过该程序来保障被害人的赔偿权利,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24.
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刑事法定化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在现实生活中有愈演愈烈之势,仅靠民事制裁力量显然已不足以抑制其发生。因而应当将其作犯罪化处理,在刑法分则中单独设立罪名,配置法定刑,以有效遏制其蔓延之势。至于对法院因诉讼欺诈行为作出错误判决而对诉讼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国家赔偿。 相似文献
25.
环境侵权侵害排除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在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的同时,适用能够充分发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抑制和预防功能的侵害排除责任方式尤为重要.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法》,以解决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法院应采取阶段性利益衡量论以决定是否适用侵害排除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26.
民族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民族地区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关系到我国民族地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成败的系统工程。从法律制度上解决民族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理论现实根据、核心内容和实现保障,是有效建立和实施民族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紧迫任务。民族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现实根据是实现民族地区在缓解贫困中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恢复;民族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根据是环境建设和保护正外部性的内部化原理。民族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构成可以设计为静态框架结构和动态实现安排两大部分。 相似文献
27.
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实质是犯罪损害追诉方式的公私合一,该制度设计混淆了公益和私益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导致两种权益保护相互冲突进而对刑事司法结果公正造成负面影响。公私分离是刑事被害人去当事人化的当然制度选择,其立法对策主要包括在刑事立法中确立被害人为特殊诉讼参与人、废除被害人在刑事审判中就定罪量刑发表意见的权利、废止被害人刑事自诉权和切断其引起刑事二审、再审的程序路径。同时需要完善相关配套举措,如允许被害人对其物质和精神损害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等。 相似文献
28.
宁红丽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4(6):30-43
《民法典》第787条以现行《合同法》第268条为基础,对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作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定作人利益,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任意解除权应限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不应类推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在时间要件上,该解除权只能在承揽工作完成之前行使;在主观要件上,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排除承揽人违约的情形。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符合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但在行使效果上,应注意其与法定解除权的区分。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本质上是一种须承担对价的单方终止,对该条所定的赔偿范围,应采“报酬请求权”解释,即承揽人有权请求合同约定的报酬以及因合同解除而增加的费用,但其因合同解除而节约的成本应予扣除。 相似文献
29.
夏青青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9,32(1):75-77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水平的重要尺度之一。完善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是维护宪法权威、建立法治社会的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融入世界潮流、适应历史发展的需要。实践中,构建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必须从赔偿的范围、方式、标准、程度等方面入手,切实保证国家赔偿渠道通畅,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30.
民间对日索赔与中国实施外交保护的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人权的推动,传统外交保护的国家自由裁量特征开始发生转变。这既是义务限定,也是权利工具。至于民间对日索赔,中国政府无论是在法理基础上,还是在政治基础上,都具备了实施外交保护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