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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从经济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出发,本文讨论了中国婚姻法改革的一系列问题,并通过三种婚姻形式的提出和分析,对离婚后当事人扶养安排、财产分割和子女监护权问题作了充分的讨论。从有效信号功能和有效分离功能的角度看,现代西方和中国婚姻法的改革都犯了有效分离功能不足的错误。经济帮助的方法由于缺乏合理的公共政策原理而应该在婚姻法中被删掉,婚姻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问题则可以通过婚姻法或一般合同法进行处理。如此的改革将使中国的婚姻法内涵更加合理,也更加适合婚姻市场的现实。 相似文献
72.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较为薄弱,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问题,因而给审判实践带来一定困难。文章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入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作一分析,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3.
吴爱红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0(4):90-92
“药家鑫案件”的被害人家属在被告人药家鑫被执行死刑之后向其父亲讨要曾被他们拒绝的20万元赔偿款的事件又一次引发热议,这暴露出了民事赔偿在刑事诉讼中的尴尬地位,从此个案入手进行讨论,希望能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改进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4.
常爱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79-81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应当依据过错主义原则对这种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但问题的焦点在于学校赔偿经费的无源,因为学校是公益性组织,无营利目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研究解决赔偿困境的出路,即主张走责任保险之路,将侵权行为法与保险法结合起来,并由此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5.
赵敏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22(4):88-91
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规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费,抚恤金代替不了死亡赔偿。死者已无从取得主张赔偿的权利,但法律不能无视利益受到损害的近亲属。基于身份关系的重要性,从亲属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应当以近亲属身份权被侵害作为近亲属索赔的理论依据,近亲属不仅可以向直接致害人提起死亡赔偿,也可以要求学校和政府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样才能使近亲属被侵害的身份利益得到真正的救济。 相似文献
76.
一国的国民在他国受到损害,需要向东道国寻求损害赔偿,首先要解决东道国的国家责任问题。国家行为对外国人造成损害与私人行为对外国人造成损害,其行为的可归责性是不同的。要判断东道国对外国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其国际法上的义务,不能单纯依据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还应该从国际法的层面来考察。在私人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只要东道国没有"运用相当注意",它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是有限的。一国的国民在外国遭到损害时,个人(包括法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密切关系是国家代为提出外交求偿的基础。 相似文献
77.
邵世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1):125-132
生命权受害给死者亲属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两部分.精神损害是直接性的,物质损失既有直接性的也有间接性的,而间接性的物质损失所占比重远大于直接性的物质损失.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死亡赔偿结果的"同命不同价"的主要原因正在于我国法律法规对生命权受害的赔偿内容过于侧重于死者亲属的间接物质损失.但是,相较而言,间接性的物质损失带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现实性,死亡赔偿制度将其作为侧重点是不科学的,导致的问题也不易解决.生命权损害赔偿的内容,应注重精神损害赔偿,体现生命的精神价值.间接性物质损失的赔偿,只需赔偿受抚养人生活费即可.通过这种整治,同命不同价的命题有望得到破解. 相似文献
78.
徐建新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8,(5):46-49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囿于立法、司法解释不明确和矛盾、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赔偿能力低下、大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难等诸因素,在是否列入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及如何判赔问题上存在颇多争议。笔者在综合考察研究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审判实践的基础上,主张应当列入赔偿范围且应当全额判赔。但应当给原告出具风险告知书并尽可能争取调解解决。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後,如有财产的,全额执行;如无履行能力的,则应中止或终结执行。同时,对因中止或终结执行而生活极端贫困被害人及其抚养人应给予国家补偿救济或“低保”。 相似文献
79.
侯召星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8,(5):33-38
纯粹经济损失是当今民法研习中的难点问题,由于表现形态各异,至今没有准确统一的概念。它同时涉及侵权法和合同法两大领域,导致很难获得赔付。然而这些不予赔付的理由并不充分,应该结合中国当前立法,采取适当的控制机制,在一定范围内承认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问题。 相似文献
80.
孙伟铭案与张金柱案都是让社会各界大为震动的大案。媒体对张金柱案的密集报道还引发了民意求死的“张金柱现象”。而对孙伟铭案,媒体对孙伟铭及亲属在孙伟铭因为特大交通事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刑事死刑判决挤压民事赔偿过程中,采取给孙伟铭、孙林披“好人”、“善人”和“动人”等外衣,美化其“善意”、“伟大”或者受人尊重言行的民意求生的思路,试图将孙伟铭及亲属的保命型被动赔偿“塑造成”孙伟铭刑事案件的“悔罪积极”。这种过度美化孙伟铭及亲属的媒体报道,是媒体没有很好履行其社会责任,准确定位其在特大事件、重大事件中报道中的社会责任;而法学家在死刑判决下达后也站出来对判决结果进行“不理性”、“感情用事”的指责,对于这些不良的行为习惯,应当给予纠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