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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检视跨界污染损害责任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跨界污染对一国之周边相邻国家和区域乃至全球环境会造成严重危害,产生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以此次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为视角,凸现了现行立法对跨界污染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诸多缺欠和不足。本文提出:应科学界定跨界污染损害概念,导入严格责任,确立国家责任的特点、适用范围、主体和形式。完善相关的预防和赔偿机制是各国间处理跨界污染事件的有效途径,以期实现全球环境和谐可持续发展治理。 相似文献
2.
民事权利义务规范的设定有行为本位和资源本位两种模式,民事责任规范作为民事规范的一种也不例外。传统的学说将民事责任界定为义务的违反显然是行为本位视角的产物,实际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与当事人的义务违反没有必然联系。民事责任是为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益,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对一定的民事主体产生的不利后果。根据民事规范的设定模式,可以把民事责任规范设定模式分为“义务(行为)——责任”模式和“权利(资源)——责任”模式两种,其中前者是行为本位视角的产物,后者是资源本位视角的产物。 相似文献
3.
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秋敏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9(1):57-61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在整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甚为关键,关系到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成立,请求权主体的确定及赔偿数额的计算。本文立足于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从精神损害的定义出发,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了试探性的界定。 相似文献
4.
认定医疗事故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存在合法的医疗行为。其次必须在合法的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认定严重不负责任,应当主要结合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把违反常规性、常识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常发性的过失行为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再次,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当根据《刑法》所规定的重伤标准去判断。最后,严重不负责任是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主要原因力。 相似文献
5.
陈桂清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2):77-79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实施后,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争议很大。对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在新法原则下的理解,应从归责原则、高度危险作业责任、过失相抵等方面分析。 相似文献
6.
目的:观察电针对糖尿病大鼠胃排空及胃窦组织中胃动素(MTL)和胃泌素(Gas)的影响。方法:将24只糖尿病(DM)模型SD大鼠随机分为两组,即电针组和模型组,每组各12只;另以12只健康的SD大鼠为对照组。于DM模型复制后3个月进行血糖、胃排空、MTL及Gas的测定。结果:模型组与对照组相比较,胃排空功能显著降低(P<0.01);电针组与模型组相比较,胃排空均明显增强(P<0.01)。模型组大鼠胃窦组织中MTL及Gas含量显著降低,经治疗后电针组的含量显著升高(P<0.05)。结论:电针具有促进胃排空,升高模型大鼠胃窦组织中MTL和Gas含量的作用,激素含量的增加及其发挥的效应可能是其促胃动力作用机制之一。 相似文献
7.
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框架和内容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必要性由现实社会关系调整的必要性和现行相关立法的不适应性所决定。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宜采取实体和程序一体、行政处理与司法处理一体的立法模式,并着重规定环境纠纷处理和环境损害赔偿方面所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立法框架和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处理、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处理等部分。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难点在于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的准确表述问题。 相似文献
8.
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建立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限额赔偿和受害者全部索赔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基本制度。同时,采取扩大环境责任保险范围、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以联保集团作为承保机构以及放宽保险的索赔时效期间等措施来健全环境责任保险的具体制度。 相似文献
9.
性骚扰是当前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法律应当对其有所关注.从民法的角度看,性骚扰侵犯受害者的一般人格权,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应该获得损害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0.
论环境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民事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其审理结果不能仅满足当事人的公正性要求,还应当满足社会的公正性要求,这要求环境民事诉讼实行专属管辖。虽然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环境民事诉讼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但实质上已在实行专属管辖。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对环境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作出合理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