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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论侦查的谋略性与法律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应适合侦控犯罪的实际水平和现实需要。侦查自由度与其程序规制性之间是有冲突的,这就需要建立适合于侦控规律的法制体系,研究合法用谋的原则技巧,在谋略性与法律性之间架起充分发挥案侦人员智慧的桥梁。  相似文献   
112.
新加坡反贪污制度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非西方国家推进法治的过程中,腐败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而新加坡在前总理李光耀的领导下,始终把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树立廉洁的形象作为其执政的两大目标。在反贪肃贪的斗争中却取得了成功。本文作者试图从其反贪污法的历史发展和内容特点的角度出发,评析其反贪污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国反腐败法制之缺陷,建议引进新加坡成功经验,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制。  相似文献   
113.
"网格化"街面动态巡逻勤务机制自推行以来,取得了初步成效,已成为上海推行现代警务机制的成功典范,但仍存在一些制约改革深化的瓶颈因素.因此,我们必须客观分析原因,积极进行调研和试点,继续深化巡逻勤务机制改革,以不断提升巡逻机制的实效.  相似文献   
114.
老年人保健品诈骗犯罪具有职业化、犯罪对象范围明确、犯罪手段多元、隐蔽且变异性强等特点。传统侦查方法面临受害人不能及时报案失去破案先机、侦查投入成本高、部门间协调机制不畅等困境。大数据技术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快侦快破的新期待,在提供明确的侦查方向、实现犯罪深挖、助力控赃挽损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在大数据背景下,建立数据驱动侦查的大数据思维,加强警企合作并拓展整合数据来源,完善线上线下协同作战模式,提升民警的大数据侦查专业素养,有助于老年人保健品诈骗犯罪案件侦查机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115.
监所检察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能,目前主要通过在监管场所设置派驻检察室的模式来行使检察监督权。长期以来。这种设置派驻检察室的监督模式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派驻检察人员与监管场所“同化”的问题最为突出,导致监督效果不佳。需要借鉴国家审计监督模式的经验,改目前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模式向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并重的过渡模式,并最终实现巡回检察为主的监督模式。  相似文献   
116.
1922年5月28日,当时的苏维埃俄国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关条例》,首次赋予检察机关以"一般监督"职能。自此之后,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职能得以继承和发展。目前,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职能,在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中仍然占据首要地位,並在发现和消除行政执法过程中许多行政违法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考察和研究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一般监督"职能的历史发展、主要内容和实践效果,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17.
中美两国都是世界上最主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但是,两国的煤矿安全状况却存在较大差异.除了煤炭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和资源禀赋等因素之外,煤矿安全监管法治建设也是导致这一差异的重原因.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立法经历多轮修订,不断纠正历次重大煤矿事故暴露出的监管缺陷,建立起独立高效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煤矿安全监察和事故调查程序,优化了法律责任和执法机制.此外,煤矿安全监察员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强制培训制度,也可以有效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和监管对象的合规水平.而美国矿山安全和健康委员会独立负责的行政复议,有效保障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纠错和对相对人的救济功能.这些经验值得中国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118.
万毅 《证据科学》2014,(2):157-165
法学研究强调逻辑的严谨性以及语言的规范性,作为法学分支学科的证据法学当然亦莫能外。但是,近年来方兴起的证据法学科,在我国开展的时日尚短,且一直与传统的证据学学科之间纠缠不清,以至于我国证据法学的学科体系迟迟不能建立,甚至连作为学科基础的基本概念都未能达成共识,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理论研究和证据实务中用语不规范的问题一直存在,混用、误用基本概念和术语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不仅影响到理论研究的严谨性,甚至干扰到实务操作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119.
在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已经出现了实体功能有限、程序功能异化以及衍生检警矛盾等诸多流弊的情况下,学界仍然致力于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的理论构建,始终忽略了自行补充侦查所具有的理论与实践上的价值,原因在于我们对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认识存在偏差。自行补充侦查并非旨在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提供"帮手",而是需要强调其"监督者"与"引导者"的角色。对于完善补充侦查制度来说,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具有关键意义,更重要的是,自行补充侦查制度亦为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以及当前检警关系的改善所必需。  相似文献   
120.
我国《立法法》预设了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路径。从现有裁判文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并未遵循我国《立法法》所预设的路径,而是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回避了合宪性审查诉求,同时又在个别案件中进行了合宪性审查,陷入了完全回避与直接审查的两难困境。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在于,我国《立法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权力基础、权力行使程序缺乏清晰的规定。对此,亟待通过法律解释进行明确和细化,否则最高人民法院将无章可循,无法贸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为了化解最高人民法院面对的这一困境,有必要对我国《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进行解释,推导出该条款在授予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查权时,还隐含着另一项未被释明的权力即预审权,其共同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权力基础;同时,为了使预审权与提请审查权的行使制度化,有必要对其行使程序进行细化,建立起预审-提请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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