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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功达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35-40
在中国近代社会初期,魏源较早意识到中国政治、经济格局平衡被打乱的现实,认识到"外宁则内蘖"、内忧而外患共存的不和谐现象.鸦片的输入与西方的"船坚炮利"是以英国为首的西方殖民主义者打乱中西方平衡的主要原因,是造成中国社会不和谐的罪魁祸首.魏源力主禁绝鸦片,力倡"师夷长技以制夷",积极谋求近代中国社会的和平及和谐发展.魏源的和谐社会理念就集中体现在其政治主张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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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是犯罪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和最基本的特征要素,是刑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对贩卖假毒品行为的定性及处罚不仅仅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而且涉及到许多刑法理论问题,诸如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别,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议等。本文主张以结果无价值为基本根据评价行为的实质违法性,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不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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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荣晋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7,(4):90-94
本文阐述了道家"无为而治"思想的社会内涵,并在两个方面揭示了道家"无为而治"思想在企业管理上的现代价值。第一,在行为上要求管理者"逆其自然"者有所不为,而"顺其自然"者则有所作为;第二,在竞争上要求管理者既要善于竞争,又要善于不竞争。这是一种以最小的管理行为获取最大的管理效果的高超管理艺术,在现代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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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文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2(3):53-58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实施治安行政处罚履行告知程序的形式和内容是规范、系统和有层次的。其中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和确认权等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之时 ,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诉权、起诉权、提出国家行政赔偿权和暂缓执行权等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 ,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拒绝缴纳罚款权、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权 ;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行政处罚的过程中 ,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履行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履行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和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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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炳黎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3,17(2)
从高校学分制与学年制课程体系不同方面进行分析比较可以看出,学分制教学计划避免了“千人一面”的现象,充分体现了共性与个性结合、统一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使学生在全面提高的同时,个性得到充分的发展。无论是实行学年制,还是学分制,在设计新的课程体系时,应充分吸收和借鉴两种课程体系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克服它们的不足,取长补短,使新的课程体系得到较大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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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件”为单位进行档案立卷的几点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佩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3,17(3)
以“件”为单位立卷方法与传统立卷方法在卷内文排列、利用检索、案卷保护、档案现代化管理等方面的比较,传统立卷方法存在的弊端,推行以“件”为单位的立卷方法给档案工作带来效率;以“件”为单位的新的立卷方法的推行需要解决新问题和加强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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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经济学分析——公安机关的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丽萍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8(2)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理性公民在进行行为选择时都要考虑其行为成本和收益。见义勇为作为一种行为模式,也有其成本和收益。理性公民是否实施见义勇为,一般要视其对政府或社会关于见义勇为制度或非正式制度中隐含预期的合理性而定。同时,见义勇为作为一种行为选择模式,也有其外部效应,这种外部效应与为社会提供公安产品的公安机关的职能和目标密切相关。因此,作为专门生产公安产品的公安机关如何理性地对待见义勇为,不仅关系到见义勇为者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关系到公安机关使命与职能的实现程度。为此,本文借助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从公安机关的视角来分析见义勇为,以期对公安机关更好地处理见义勇为这一议题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最终提高公安机关的总体绩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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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要实现真正的法治 ,首先必须实现真正的宪治。而宪治必然要求宪法权威的树立 ,以形成宪法至上的法治模式。几乎有宪法之国均规定宪法至上的地位 ,但真正实现宪法至上的却寥寥无几。宪法学的核心范畴是权力和权利及其相互关系。控制权力、保障权利是宪法内容的核心所在。本文试从控制权力、保障权利等方面来对宪法至上作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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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光升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3):17-23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解决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在适用范围方面,立法从案件性质与逃匿时间两方面加以限制,实无必要性。在案件证明方面,应当在检察机关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明确相应的证明标准。为保证没收裁判具有可执行性,应当建立体系性的财产保全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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