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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刘俊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7(4):47-49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仅只有故意一种,共同过失亦应纳入到共同犯罪之范畴。共同犯罪应表述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其中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由于共同怠于履行注意义务、监督责任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犯罪人,应追究其共同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2.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其基本理论为: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就是对损害信赖利益的赔偿。作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补充,缔约责任的承担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其赔偿范围以受害方信赖利益为限,以赔偿损失为主要责任形式。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存在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的前契约义务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33.
法治化进程中的灰色行为及其法律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外,还存在着一种灰色行为。一个行为合法与否,可以由国家制定或民间形成的规则来评判,调整灰色行为的则是与制定法与习惯法相对应的潜规则。灰色行为不同于中性行为和官方行为,是法治化进程中亟待克服的一种行为现象。 相似文献
34.
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在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监事会的组织制度、职权制度和责任制度等三个方面分别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35.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联合立法,已经成为我国行政立法实践中的一种惯常立法形式,在实现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细化和可操作性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与单个部门立法相比,部门联合立法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实现部门“条条”之间的立法权责整合、防止多部门职责交叉领域立法的碎片化和部门本位主义、提升部门立法的公正性与效率性、节约行政立法成本和减少部门立法冲突、为制定行政法规进行先行制度实验等诸多方面。在部门联合立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部门权限冲突与利益协调的难题。为推进部门联合立法的规范化治理,应当对部门联合立法的时机选择、事项范围、效力等级、立法主体关系以及备案审查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制度分析与研究。 相似文献
36.
王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4):45-50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反映了风险社会下刑罚早期化的趋势,与刑法谦抑性发生一定的冲突。应当肯定修正案对抽象危险犯的扩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扩张并非无边无界,为防止其过分扩张需要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两方面对其施加一定的限缩。 相似文献
37.
街面案件主要是指发生在街面和道路上的抢劫、抢夺、诈骗、盗窃等案件。当前,市郊结合部地区街面案件多发,为此,必须明确治安防控的责任主体,强化街面案件的预警机制,强化侦防巡诸警联动、责任捆绑机制,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公密结合,因地制宜,切实加大对街面犯罪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38.
职务犯罪亚文化的功能不仅是解释个人加入职务犯罪亚文化群的原因,也是连接个人、群体、社会的纽带,还是连接职务犯罪亚文化形成理论和传播理论的桥梁.但是,我国现有犯罪学理论对它的研究却比较薄弱,不仅没有功能对象的区分,也少有功能性质的辨别.因此,有必要在分析功能概念的基础上对职务犯罪亚文化的功能依不同对象和性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39.
理解南海共同开发与航行自由问题的新思路——基于国际法视角看南海争端的解决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南海共同开发与航行自由问题的明确与解决,直接关系到中国的海洋权益以及南海的未来法律秩序。尽管泰国湾地区的共同开发经验能够为中国提供借鉴,但南海主海的情况与之有很大区别。共同开发方式在国际范围内接受程度不广泛,实际效果不理想,其对南海争端的可适用程度较低。因此,应对共同开发方式在南海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予以重新定位。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共同开发不能成为解决南海争端的优先选择和主要方式,即便在短期内以共同开发方式为处理南海争端的权宜之计,也应当注重构建一个合理的共同开发机制。中国对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并未被后来的有效国际法律规范所更改或取消,这一权利不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架构来解读,也并不存在妨碍南海航行自由的问题。相反,倒是其他南海周边国家滥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提出的意在分割、控制南海的种种主张更加妨碍南海的航行自由。比较之下,中国的主张更加符合南海水域本身的性质及其适用当代海洋法之后的应然状态。 相似文献
40.
欧阳恩钱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2):49-50,18
父母责任的效力是责任实施要素中的重要环节,包括父亲与母亲、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与负担关系.其中,父亲与母亲应作为整体但却不负连带责任,责任的负担以拥有监护权并事实上能行使监护权为限,允许父母一方以已尽监护义务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对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有过失的父母应与之承担连带责任,并可进行内部求偿;在父母与第三人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应严格按自己责任原则,未成年子女无需承担父母的共同过失,父母也无需承担未成年子女的过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