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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肖竹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23(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构建的一般案件"一裁两审"、特殊案件"一裁终局"的裁审体制是对我国原有制度的重大修改,该法确立的分类处理机制以及对仲裁机构资源的整合必将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如何在受案范围以及程序衔接上理顺劳动监察与裁审体制的关系,也是在理论及制度上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52.
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未来医疗纠纷还会进一步大量增加的趋势下,重新审视我们以往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是否有效及其局限所在显属必要。同时,根据医疗纠纷解决时须兼顾维系医患之间的和谐关系的特点和需求,妥善建构和选用医疗纠纷所适合的程序制度和程序法理,使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合理化。 相似文献
53.
城市房屋拆迁运作方式包括协议拆迁和行政裁决两种。公共选择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分别为我们提供了两种方式的法律经济学根据,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两种运作方式是符合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效率标准"的。我国房屋拆迁实践中的突出矛盾是,当拆迁人发现达成拆迁协议的成本远远大于申请行政裁决的成本时,其就想方设法去贿赂政府官员,优先选择行政裁决,不仅被拆迁人的利益受损,而且变相纵容了拆迁人进行违法拆迁和行政官员的腐败。为此,我们借助法律经济学方法,通过将房屋拆迁划分为商业目的拆迁和公益目的拆迁两类,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为申请行政裁决设置一系列程序;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司法救济等方式协调矛盾,完善房屋拆迁运作方式。 相似文献
54.
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选择支配其合同的实体法。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仲裁员能否适用当事人所没有选择的相关强行法,理论认识中还存在分歧。从国际实践来看,合同履行地国的强行法被认为是与合同的联系更为密切,从而能够在仲裁中得以适用。强行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是个不争的事实。在适用强行法方面,仲裁员的主要作用在于界定实体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仲裁裁决实施地,甄别、解释有关的强行性法律。而强行法的适用同样有其特定的冲突规范,强行法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适用,构成对当事人选择支配合同实体法的自由的一个限制。 相似文献
55.
调解是解决纷争的有效途径,也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首选方式,在我国尤其有深厚的文化基础,其发展也经历了空前发达到衰落又到逐步复苏的历程。本文即对我国现行仲裁调解制度的特点及缺陷进行了分析,认为欲更好地发挥调解在仲裁中的作用,就必须对仲裁制度进行相应改革:一是要在仲裁规则中对调解的整套程序进行具体的规定,使调解能够贯彻仲裁程序始终;二是确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56.
关于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许多法律法规需要修改完善,《仲裁法》及仲裁规则也不例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也要与WTO规则接轨。我国《仲裁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尤其对作为裁判者的仲裁员的规定过于简单。本文从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必要性、有关仲裁员责任的诸家观点及立法建议等方面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做了分析。 相似文献
57.
58.
场外交易市场的特殊主体、特殊交易制度、特殊融资产品和特殊监管制度导致场外交易市场纠纷呈现出了与交易所市场不同的类型和特点。现有证券市场纠纷解决诉讼机制天然不足,非诉机制严重缺失。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纠纷解决应从诉与非诉两种路径展开,扩大证券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废除起诉条件的前置程序,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建立相互衔接的内、外部纠纷调解机制和完善的证券仲裁裁决机制。 相似文献
59.
临时仲裁作为世界上普遍流行的争议解决机制,尤其是在海事领域,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影响,中国海事仲裁只有机构仲裁.针对中国海事仲裁领域只有机构仲裁的现状,借鉴英国伦敦海事仲裁的先进经验,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为契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探索中国现阶段海事仲裁领域引入临时仲裁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60.
仲裁地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鹿特丹规则》则规定对承运人提起索赔的一方可在仲裁协议约定地点以外的特定地点提起仲裁,“法定”仲裁地规定由此产生.从《鹿特丹规则》规定“法定仲裁地”的目的出发,对《鹿特丹规则》“法定仲裁地”规定加以详细剖析,指出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障碍.鉴于“法定仲裁地”规定系《鹿特丹规则》的选择适用内容,中国没有必要立即将其引入国内法,而应当在仲裁法中构建仲裁地制度和临时仲裁制度,为其将来在中国的实施作准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