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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国际投资仲裁中某一投资条约规定的最惠国条款能否延伸适用于其他投资条约规定的仲裁程序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仲裁裁决的实践给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答案,并且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几乎是所有仲裁庭必做的工作.但是近两年的裁决似乎有一种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仲裁程序的趋势,尽管不同仲裁庭甚至同一仲裁庭的不同仲裁员对于同一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签订的投资条约应当明确最惠国条款和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规定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等. 相似文献
7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了一种有条件、有限制的终局裁决制度,它不仅引起了必要的条文上的规范分析,也带来了学术上的仲裁终局化畅想.从第47条出发来认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终局化,要认识该条文在实施中的制度性和技术性问题,要兼顾劳动仲裁制度的一般法理,更要把握住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化中给予劳动者倾斜性保护以及提升劳动争议解决效率的务实理念.在学理上,强拉硬拽的或裁或审、一裁终局观念只会弱化仲裁的作用,不符合我们强调调解、仲裁的国情.继续强调第47条背后仲裁和审判的平衡观念,有利于明晰独具我国特色的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化之理念和制度架构. 相似文献
73.
制定修订贸仲委仲裁规则的主体,无论仲裁法实施前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决定》和国务院1988年《批复》还是实施后依其第73条规定均是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贸仲委委员会议不是修订规则主体只是履行审议通过规则修订草案的程序;贸仲委历届章程均未规定审议通过规则修订草案的具体方式或应进行决议;贸仲委2012规则(简称12规则)修订草案无论以何方式经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准实施均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不存在规则修订草案审议通过程序违法;12规则取消"大条款"〔1〕择地仲裁规定真正实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存在实体违法;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拒不适用12规则,违反当事人签署两分会仲裁条款真实意愿,无权受理所涉案件。 相似文献
74.
陈燕红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3):88-91
临时仲裁作为仲裁制度初始阶段的唯一形式,在解决争议纠纷方面相比机构仲裁有其独特的优势。临时仲裁制度在现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得以确立,在国际层面也得到认同。我国在仲裁制度建立之初,没有确立临时仲裁,但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无论从经济层面还是法治层面考量,都需要确立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75.
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文章以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理论为基础,详细地比较分析了东盟主要国家有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约定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以及仲裁协议的效力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6.
李洪杰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6):139-141
学生处分权是高等学校教育管理权内容,是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或大学章程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惩戒的权力。高等学校处分权特殊性质和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都与教育仲裁机制相契合,这为我国构建教育仲裁纠纷解决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77.
谢甜甜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4,(6):62-65
域名作为网络的"门牌号",有着自己的属性。注册一个域名,可以用它来发布信息、刊登广告、交友聊天等等,这个小小的域名蕴含着无限的潜能。域名作为新的媒介,与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商标、商号等发生冲突,特别是域名权益与商标权之间纠纷成为域名纠纷的主要问题。目前统一域名纠纷解决政策(UDRP),是国际域名纠纷解决机制最权威的依据。我国没有制定如同UDRP那样详尽的关于域名与商标权纠纷的解决规定。 相似文献
78.
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选择支配其合同的实体法。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仲裁员能否适用当事人所没有选择的相关强行法,理论认识中还存在分歧。从国际实践来看,合同履行地国的强行法被认为是与合同的联系更为密切,从而能够在仲裁中得以适用。强行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是个不争的事实。在适用强行法方面,仲裁员的主要作用在于界定实体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仲裁裁决实施地,甄别、解释有关的强行性法律。而强行法的适用同样有其特定的冲突规范,强行法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适用,构成对当事人选择支配合同实体法的自由的一个限制。 相似文献
79.
程序审查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但长期以来,在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和认定程序违法的标准问题上,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并非所有的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都可作为认定程序违法并进而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只有那些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严重到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时,才可认定仲裁程序违法,并进而考虑是否撤销仲裁裁决。这样才符合法律建立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原旨和目的。 相似文献
80.
略论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及其实现途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邓杰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4):26-30
与国际民事诉讼相比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越性表现在其所具有的自主性、专业性、灵活性、经济性、保密性以及国际性等方面 ;其局限性则表现在仲裁庭权力的有限性以及仲裁公正的不确定性等方面。要充分实现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 ,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应从三个方面着手 :树立正确的仲裁理念、制定完善的仲裁规范 ;提高相关人员的仲裁意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