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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婷婷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3,5(4):55-58,64
先秦时期孔孟的义利观只是局限在伦理道德范畴的讨论.西汉昭帝时的盐铁大会上,贤良文学与桑弘羊就义利关系展开了盐铁是否专卖的大辩论赋予了义利观新的特定的内涵.贤良文学以儒家义利之辩为准绳,打着国家导民于义的旗号,要求盐铁私营,实为工商业者利益的代言人,并非真为民请命,是以义之名行利之实.我们不能简单的把汉代儒家的义利观看作是先秦时期义利之辩的恢复或延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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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烟草专卖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 ,对烟草买卖实行垄断 ,以保证财政收入。《烟草专卖法》和《价格法》是同一位阶的普通法 ,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理由 ,主张将烟草价格推向市场 ,是不能成立的。这一问题还涉及法律解释的权限、法律解释的效力问题 ,亟需认真研究和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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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电信行业垄断现状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义海忠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3):29-32
中国电信行业作为公用企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 ,且随着时代的发展 ,其垄断行为也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目前 ,中国电信业正处在分拆垄断并向各个分拆业务引入竞争对手的过渡阶段。因此 ,如何发挥经济法的规制效用 ,将对中国电信业未来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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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个公正自由的竞争环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而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已屡见不鲜,尤其是行政垄断,深刻认识这一问题并完善相关法律以解决这一问题已是当务之急。行政垄断的危害表现在方方面面,运用法律手段规制行政垄断应该是其首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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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平有效的竞争秩序是经济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而垄断似乎从来都是与扭曲、扰乱市场秩序相联系的。本文从垄断的表现入手,分析垄断行为与垄断结构的不同,揭示垄断的双面性,以此为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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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与公权力行使——我国行政委托理论与实践的反思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从"国家垄断公权力原则"出发,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原则上应当受民主统制,所以,公权力行使原则上不能委托给非行政机关组织。这是行政委托的内在边界。从这一边界来看,我国的行政委托理论亟需正本清源,行政委托实践亟需适当收缩和明确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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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反垄断立法对于规制垄断协议普遍采用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这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经营者而言,均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反垄断法》并未采用概括禁止功能的一般条款,而是在列举典型垄断协议的基础上,将其他垄断协议的认定权交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反垄断法》与"征求意见稿"、"一审稿"和"二审稿"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运用竞争自由与经济效率、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干预幅度与干预负担这三对范畴进行分析,可找到我国不真正兜底条款的产生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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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已不适应现实需求,其在垄断协议定义上存在涵盖过宽问题,应当将其严格限定在实质性排除、限制竞争的范围内;其在垄断协议的分类上存在划分过于简单化问题,应当在目前所作的分类基础上引入一个兜底条款;其在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上存在意思表达不明问题,应当对自身所持的态度作出精确阐述;其在维持转售价格的规制上存在因噎废食问题,应当将重点放在其被滥用情形的防治上;其在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上存在应对机制不全问题,应当通过科学的安排对相应情形加以补充并作出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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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当前我国垄断的主要形式。行政垄断不仅具有一般垄断的弊端,而且还有着更深层次的危害性。因此,打破行政垄断便成为当前我国垄断行业改革的重点。打破行政垄断,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其次要引入竞争机制;再次要深化监管机构和运作机制的改革;最后要建立健全反垄断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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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降低了社会总福利,其所产生的垄断效应直接损害了商家的多栖性,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使消费者被大数据杀熟,也使外卖骑手陷入事实层面上的“二选一”,在上游劳动力市场形成了与下游平台内经营者市场截然不同的寡头垄断。对此,外卖平台可能基于自我保护原则、统一性原则、排除搭便车原则为其行为寻找合理性,但这三种抗辩事由均不具有适用可能性。外卖平台在实施“二选一”过程中,对商家形成了佣金价格及获取消费者流量的控制力,对消费者形成了商品价格的控制力,对外卖骑手形成了劳动力雇佣价格及劳动时间的控制力。综合交叉网络外部性等因素,“二选一”行为对三方所产生的危害并不相同,对此应完善监管机构行为性救济模式,要求平台解除“二选一”独家协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限制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对平台配送系统进行优化,允许骑手保留数据权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