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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效率是《刑事诉讼法》应始终追求的重要价值,诉讼效率应当包括"效益"和"速率"两层含义。其中的效益是指通过诉讼程序办理的案件质量较高、结果合理,强调效益有利于司法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而速率是指遵循诉讼程序使得刑事案件处理较快、过程迅速,强调速率有利于对司法资源的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但效益和速率并不能完全地同步实现,任何诉讼程序都可能向其中一者倾斜而忽略另一者,尤其是忽略对效益的追求。同样地,新《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也应当尽力保持这两者间的平衡,通过一定制度设定弥补因速率带来的效益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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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鉴定制度有诸多改进,如: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初步建立起中国式"专家证人"制度、打通了法庭寻求专门知识的人帮助的通道等,但如鉴定启动权的配置、鉴定机构设置等问题却仍未解决。刑诉法调整的乏力,再次证明只有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才能实质性解决我国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必要性上看,统一立法既是完善鉴定制度的需要,又是保障法制统一和理顺鉴定管理机制的需要;从可行性上看,当前具备时代背景、民意基础和客观条件。在统一立法时,要处理好适度超前与立足实际、精密立法与开门纳谏、统一立法与既有立法的关系,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基础,找准着力点推进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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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建立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在肯定这一机制建立的正当性的同时,有必要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内涵、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范围、有权移交行政证据的主体等基本问题予以分析和阐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可能造成司法实践操作的混乱,导致侦查活动前置,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划清侦查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能界限,严格行政证据的审查标准,加强对辩护方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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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执业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从理论上解决了律师执业中"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的三大难题.从立法机关的立法理念上来讲,这次律师法修改,是一种刑事诉讼理念上的进步,赋予了律师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更加平等的权利,给予了律师以充分的法律信任,表明律师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待遇在不断提高,他们将在刑事诉讼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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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孝彦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8,(3):95-96
目前的劳动教养制度已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而且不符合分权制衡的法理。可能导致权力滥用。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出发,有必要从程序上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的决定权必须由人民法院行使;公安机关仅负责调查、取证、向法院提出对当事人劳动教养的请求;同时应该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最终做到劳动教养制度的公开、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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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的价值定位方面,我国国际民事程序法存在着"国家本位"秩序观倾向.秩序总是必要的,更具根本性的,但秩序的类型亦是可以多元的.在中外民商法律秩序形成过程中,我国的国际民事程序法除必须体现国家意志之外,理应涵纳更多的当事人自主意思以及国际本位理念的成分,这也是修订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律时所要考虑的一个基本层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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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佳颖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4):112-115
文章先是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有关被害人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的设计和规范进行分析;而后针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有利于被害人与被告人人权保护的角度,提出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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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万亚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13(5):58-65
民事抗诉制度是我国检察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现行民诉法对民事抗诉制度的规定不够明确,由此产生了一些不同的理解和不一致的认识,导致有人对民事抗诉制度的价值提出了质疑,检法两家在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程序中出现了许多矛盾。应对民事抗诉制度的价值及其程序问题进行一些研究和探讨,以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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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理论与实务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郝宏奎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17(1):5-13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应避免立法主张上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我国正酝酿着侦查理念的一次变革和飞跃,但相应的制度和经费保障能不能到位,对此有着直接的影响;“命案必破”的提法虽有积极作用,但其负面作用日益凸显,因此应停止使用;处置劫持人质案件的培训工作应有计划性和整体规范;对心理画像结论的准确性、具体性和可靠性程度应该有客观的认识,不能对其怀有过高的期望。 相似文献
80.
中国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功能与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诉讼程序在总体框架上呈现结构分立而功能交汇的特征,立案程序在司法行政管理体系上独立于审判程序而在功能上与审判程序混为一体,在当下大调解模式下更与诉外解纷程序之间混沌不清。本文以区分司法的社会责任与职业责任为基础,强调立案程序在区分咨询性质的起诉与起诉意向明确的起诉时不同态度,同时确立了我国诉讼要件审查标准,即须有争议存在,且争议具有民事性(平等主体之间)和法律性,从而为转型时期的中国将非典型案件逐步转化为具有可诉性的案件提供可资参考的抽象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