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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眭鸿明 《法律科学》2011,(4):188-195
清末民初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家族势力的拓展以及国家政权的更替,使得民俗习惯成为社会生活与法律调整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间,国家机构开展了两次全国性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反映了统治者对民商事习惯的立法和司法价值的基本认同;民初的司法机关积极援用民俗习惯进行审判活动,为后世留下了诸多有益的历史经验;社会生活中形成了广泛关注风俗民情,尊重本土资源的文化氛围。不过,相对于政治国家强势的权力构造及"法律形式主义"体制,民俗习惯在政治与社会生活中,总体还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相似文献   
272.
周潇 《金陵法律评论》2007,(2):133-137,153
"清空"被清代浙派词家标为艺术至境,对"清空"艺术的追求,在不同作家手中呈现为不同的风貌.中期的宗主和巨匠厉鹗在审美趣味上偏好"孤淡",取境萧疏,意象冷寂,用字寒瘦,形成清幽冷峭的特色;浙派早期领袖朱彝尊则趋向"傅采",形成深情绵缈的风格.这是由于二人在性情品操、生平经历、爱情生活、文化底蕴等方面的差异造成的.从浙派"雅正"、"清空"的论词标准看,樊榭词才是其真正代表.  相似文献   
273.
"天人合一"是中国一个古老的哲学命题,它在我们民族性中根深蒂固地沉淀着,对中国古代文学的影响巨大,最显要处莫过于唐代以前的历史时期,影响主要有三方面:逆天不祥、指天而呼、天(神)人合体.  相似文献   
274.
文章对《职贡图》、《苗蛮图册》、《番苗画册》等典籍中的有关仡佬族记载进行分析 ,并就清代前期的仡佬族概况进行了简明扼要的阐述。  相似文献   
275.
《大清新刑律》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中国刑法史上开天辟地的选择。其对传统分类的摒弃,对最先进的西方(尤其是德国)刑法理论的借鉴,充分体现了中国刑法近代化的路径之一———法律移植。通过对这种移植的优劣得失进行评价,便于对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276.
清末朝廷为挽回治世困局,将脱困之道寄予仿行日本君宪制的疾行上.在权力重组和制度新构中,传统司法的近代转型,使检察制度得以应时而生.在此过程中,筹备机构的专设和推行举措的力策,确保了清末检察制度在诸多困扰下的奋力举推,为制度变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历史性启示.  相似文献   
277.
民国初年,当时政府特开设清史馆编纂清史。入馆之人大多为深谙传统文化的饱学之士,并非如后人所谓均为"遗老"。虽然相对"五四"新文化人来说,这批人可称为"旧知识人",但其政治态度、法律观念并非完全保守与落后。考察《清史稿.刑法志》的编纂过程及其所体现的在传统法律与西方法律之间的取舍态度即可见一斑。  相似文献   
278.
张勤 《北方法学》2012,6(5):136-148
习惯在司法近代化以前不具有作为裁判依据的法源性特征,在司法近代化过程中,习惯被作为本土资源被"发现"和利用,这与固有民法中制定法的缺乏和不足以及近代西方法政思潮中习惯和习惯法观念在近代中国的传播等因素密切相关。与此同时,民初大理院对某些习惯的限制和导正政策,导致习惯在司法领域不仅被"发现"和利用,而且被进一步"现代化",这对地方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279.
原美林 《法学研究》2012,(3):181-194
明清时期国家注意对乡里社会的控制,鼓励各地家族在自己的谱牒中制定约束族人的规范,并赋予家族尊长对这些规范进行裁断和强制执行的权力,家族司法由此产生并发展。此时期的家族法规对家族内部的司法组织、辅助人员、管辖、告诉、审断、执行等主要制度和程序都有所规范,地方官府也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其司法效力。家族司法有着鲜明的特点,对古代国家州县一级的司法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280.
虽然清代中国缺乏近代西方那种"职业"的法律专家,但是就刑部官员而言,由于他们享有广泛的司法职能,不但占居着司法机构的顶层地位,而且发挥着司法实践的枢纽作用,因此对法律知识也颇为重视。从诗文、传记、墓志等资料中可以发现,清代中国的刑部官员与读律的关系确实非常密切。刑部衙门有着相当浓厚的法律阅读氛围,官员之间商榷法律问题、合作编撰法律书籍之事,亦不乏记载。刑部官员不但具有丰富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法律阅读的态度比较积极,动机也比较正当,甚至还形成了较为有效的阅读方法。总体而言,清代中国的刑部官员保持了对法律阅读的极大热情,也有相当精湛的法律素养。正是这种素养,使刑部官员基本上胜任了他们肩负的修律和司法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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