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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世龙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11,11(3):73-76
桂林近城名山洞府分布大量以摩崖为主的石刻,其中以宋代为最,达到了历史上的鼎盛时期。山水纪游石刻占主要地位的宋代石刻遍布桂林各风景点的山崖洞壁上,数量众多的宋代石刻是当时游览活动盛极一时的直接表现,刻石纪游成为宋代桂林山水游览的一种时尚和普遍现象;桂林宋代山水游览活动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独具特色,达到历史上的鼎盛时期,奠定了桂林山水“甲天下”的历史文化基础。宋朝时期桂林政治地位的上升、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大规模、大范围的山水开发营建是宋代桂林山水游览兴盛的主要原因。桂林石刻的兴衰历程也正是桂林山水游览活动的发展历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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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信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0,(2):61-64
明朝时期,朝贡贸易构成中日关系的核心。本考察了明朝初年的中日关系史,认为其时朝贡贸易关系的建立、终止和恢复,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国的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同时,由于在封建社会中,最高统治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们的个人素质也对两国关系产生了巨大而直接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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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初期,失去货币资格的绢帛与白银一道,常常被用于与其它商品互换.但仁宗朝以后,专用白银而不用绢的记载增加.尤其是神宗朝以后,不仅银绢同用减少,而且不少日常交易、支付事例中,出现了以银代绢的现象,甚至有的事例开始具有了以银买绢的意味.此时,商品市场上完成了从银绢并用到银绢分离的转变.这标志着,在当时的商品货币关系中,白银开始从包括绢帛在内的普通商品中分离出来,向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过渡.白银货币化的序幕由此揭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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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啸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36(3):53-60
唐宋时期,在统治者更多干预下,契约担保制度获得长足发展,无论是财产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都在前代的基础上取得较大进步。不动产契约担保制度典当、抵当、倚当的类型化分野更为明确,不动产契约担保的客体、主体、程序、回赎期限等有了更为完备的立法表达和更为精细的制度规制。动产契约担保方面,立法层面禁止了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以人为质的担保方式,商品经济下钱物流转的提速和宋代“市司”的衰落,使得关于变卖质物的立法并未实际运行。保人的担保具有利他性、单务性,宋代进一步明确了特定情形下必须由多个保人共担责任;同时敦促营利性牙人诚信积极地从事居间活动,提高交易安全,客观上降低了保人的担责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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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订婚婚书不同于官方婚书,在清代被称为“私约”。清末民初,民间往往不遵循官婚书,甚至将官婚书与私约相混淆,将清代律例规定的“务要两家明白通知”的关于身体、身份内容的官婚书,逐渐演变成不同地区、不同形式、内容各异的订婚婚书。这种以凭媒妁、交割财礼为主要内容的订婚婚书,在民间百姓眼中被视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媒证与婚书是双方发生纠纷,裁断财礼的退与还的主要证据。司法机关认定订婚婚书具有法律效力。对这一时期的订婚婚书深入研究,对当今订婚财礼纠纷返还机制的建立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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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政府对台湾二百余年的主权管理,中日甲午之战后清朝政府需要各种人才与力量帮助,杨廷理、唐景崧等丰富的从政阅历及社会管理经验,是清朝广西民族英雄对台湾建设能够作出积极贡献的主要原因。开发边区,为建设经济繁荣的台湾出力,抗击日军侵略,维护台湾的国家主权等,是清朝广西民族英雄对台湾建设作积极贡献的具体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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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安南文风很盛,涌现出很多精通中国文化的诗人,如廖有方、姜公辅、惟鉴法师、奉定法师等。唐代中越诗人之间进行了友好交往,并且相互唱和,留下了一段段佳话。分析、研究唐代安南诗人北上中原与中原士人广泛交往的历史,对于重新认识中越文化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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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律制度自原始社会时出现雏形,历经夏商,至西周时期发展成为一套有着严格礼法依据的制度。自此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基本遵循这一婚姻法律制度。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开启了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近代化之门。1931年5月《中华民国民法典》的施行,标志着始于清朝末年的中国婚姻法律制度近代化得以初步完成。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成为立法工作的重心,我国婚姻法律制度迈向人类社会文明前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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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南边陲的乌江流域地区,因其资源丰硕和远离中土,一直成为外来移民迁居的理想之地。宋朝建立以后,在封建朝廷立足当地深入统治和各种优惠政策的共推之下,众多外来人口陆续移迁到乌江流域地区生产和生活。这些来自于全国各地的不同形式移民纷纷扎根乌江流域,不仅大力推动了本地各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快速发展,而且有效推进了本地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交流与融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