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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长期以来,由于受政治、经济体制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对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比较滞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该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和劳务的人员。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员从事公务时除外。  相似文献   
62.
合伙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历来有争议的问题。应当赋予合伙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因为明确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仅有利于维护合伙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把合伙组织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对它进行正确的管理和引导,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63.
End Matter     
《West European politics》2013,36(2):244-248
  相似文献   
64.
End Matter     
《发展研究杂志》2013,49(4):194-202
  相似文献   
65.
伪证罪主体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伪证罪的主体应为法定的特殊主体,当事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并非所有的证人都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共犯在分离程序中受审时,已审结的共犯在后一程序中尽管可处于证人地位,但因共犯罪责关系的特殊性,不宜成为本罪的主体.应完善伪证罪的立法宣誓应成为本罪主体的限定性条件,与此相适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应确立证人宣誓制度;记录人不宜规定为本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66.
改革的深度是与对改革对象认识的深度直接相关联的,在一定意义上讲,对传统社会主义模式更客观更严格的审视和认识,是使它能够真正在纠正失误、克服弊病中向前发展的必要前提。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形态,相对资本主义这种特定现代化形态来讲,是一种"后现代社会形态",即超越资本主义和商品经济后的社会形态。传统社会主义模式是在社会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跨越现代化的基本要素和结构而形成的"超现代社会形态"。在社会主义改革中重又启动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既要培育现代性、培育现代化的基本要素和结构,又要超越现代性、超越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新型现代化。  相似文献   
67.
从犯罪主体所在单位而言,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是徇私枉法犯罪的重灾区,占样本数的87.5%;在公安机关内部,犯罪主体属于县(区)级以下公安机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占样本数的76.3%;犯罪主体均为男性,且年龄在30岁至50岁之间的样本数占80.7%;在庭审中,对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争论或辩护不仅涉及到罪与非罪,还涉及到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最终必将影响刑罚的适用。公安机关的性质属于行政机关,但不能由此推断公安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均为行政工作人员而非司法工作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和聘用人员可以单独成为徇私枉法罪的适格主体;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可以成为徇私枉法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68.
禁毒学作为一门新兴边缘学科,30年来取得了蓬勃发展。以云南警官学院为代表的多所公安院校及地方高校投入到禁毒学科的建设中,其教学和研究成果颇为丰硕,禁毒学专业的规模不断扩大,课程设置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有效推进了禁毒学科的快速发展。2011年公安学上升为一级学科,禁毒学科专业建设迎来新的机遇,也面临着诸多发展中的瓶颈问题,急需探索一条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  相似文献   
69.
End Matter     
《发展研究杂志》2013,49(1):178-186
  相似文献   
70.
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根据社会需要以及犯罪发展态势,适时针对不合理的刑法规范与条文作出相应修改的一种立法活动。从刑法修改的范围来看,有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两种形式;从修改所采取的载体形式看,有刑法典修改、单行刑法修改与附属刑法修改等形式;从修改所涉及的内容看,有废止型修改、修订型修改与补充型修改几种形式。刑法修改必须针对特定对象与内容采取不同的修改形式,刑法修正案不应当成为刑法修改的唯一途径,特别是对行政犯而言,更应该采取附属刑法的立法与修改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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