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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犯罪概念及其特征的结构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犯罪是事实特征与法律特征的统一,也是内容特征和形式特征的统一。事实特征或者说内容特征,并不仅限于社会危害性,而是社会危害性这一个质的因素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简称当罚性或应罚性)这一个量的因素的统一。法益侵害与社会危害性具有相通性。 相似文献
172.
情感、效率、公平是人们认知活动中惯常的三个进程。对应这三个进程,人们对法律的认知有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认知互动既可能形成社会自发秩序,也可能为法学提供一个基于认知背景的分析框架,有助于法学应对实践问题。“公平主导”的一个简单回答是,面对不同场合,情感、效率、公平三种进程被激活的程度不同。大体上,家庭场合激活情感,工程场合激活效率,市场和法律则更激活公平。在实践中,公平主导的法律原则由于比较接近主流社会认知,所以法律规范在社会中往往可能“自执行”,无需全靠外界监督或者激励。公平原则也有其自身的局限。虽然规范和原则很重要,是社会秩序的母体。但是,公平原则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缺乏制度上的法治,光靠情理法是不足的。所以现代社会形成了规则化解决纠纷的机制,这就是二阶意义上的法律。 相似文献
173.
近代国际法理论框架下的非正式帝国主义,由最初的自由贸易模式扩展至政治、司法等诸般间接控制样式。在非正式帝国的塑造中,合乎国际法规范的条约具备去疆界化与再疆界化的意义,即破除正式领土帝国的堡垒,重建非正式帝国的藩篱。法律无疑是实现非正式帝国主义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而它本身也成就为非正式帝国主义的一种典型形式——法律帝国主义。以近代中国的境遇为例,法律帝国主义所表达的,正是在政策指引之下,借助条约规定方式,以治外法权为基本实践手段,通过司法机构的跨域构建以及法律职业人士的身体力行,以最终达成西方法播散的整体过程。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相似文献
174.
175.
当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与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出台的金融改革方案都把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作为整个金融改革的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金融全球化条件下防控金融风险和危机的需要和必然反映。从目前来看,加强和健全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健全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等方面,是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关系着国际间利益的分配,我国对每一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都应视其情况,研究和采取恰当的策略。 相似文献
176.
金融全球化呼唤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而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需要国际金融监管组织。鉴于目前的国际社会结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只能是国家间组织,而非超国家组织。由于现有的国际金融组织都不足以担当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历史使命,国际社会需要创建一个全新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这一全新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应该具有以下组织形态特征:第一,它应该是一个全球性的、开放性的、专门性的、政府间的金融监管组织;第二,它应该是一个能够凸显国际关系民主化的金融监管组织;第三,它应该是一个具有横向综合监管职能的金融监管组织。 相似文献
177.
由《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d项之规定所形成的对质询问规则,在欧洲人权法院审理“卡瓦贾诉英国”一案之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从“唯一或决定性规则”转变为了以“三步审查规则”为内容的“卡瓦贾检验标准”。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不仅源于英国法的影响,也有欧洲人权法院对公正标准的调校以及应对案件激增的考虑。而以该案为主线的考察对我国无疑也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8.
在对不完全给付各要件证明责任的讨论中,最具争议的是可归责性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德国和日本学界主张可归责性事由为债务人的免责事由,应当由债务人负责举证。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根据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该要件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但在具体案件中出现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时则由债务人承担。目前我国法律条文尚未对不完全给付的证明责任进行明文规定,所以应当依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由债权人进行举证。继而为了减轻弱势方的证明负担,法官应当运用经验法则、表见证明等原理;证明妨碍规则和案件事实解明义务也可以帮助法官认定事实。 相似文献
179.
《社会福利与家庭法律杂志》2012,34(2):145-157
This paper examines findings from the Legal Aid Board Research Unit's Case Profiling Study in the light of the current reform programmes for both legal aid and family law. The findings relate to over 650 legally aided family cases including divorce, separation, ancillary relief and Children Act 1989 applications. The main aim of the study was to gain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what is currently funded by the legal aid fund. Costs have been related to stages of cases and to the strategies employed by solicitors. Finally, I comment on the future role of legal aid in family law, suggesting that, to a large extent, public investment will be maintained. Remuneration of service providers will evolve as systems of contracting are introduced in January 2000. There will be continued emphasis on family mediation as an alternative method of dispute resolution. However, cases involving issues relating to children and their welfare will remain within the scope of public support. Domestic violence and other emergency issues will also merit high priority. Although there will be extensive changes in other areas of legal aid, family law appears to remain relatively unscathed. 相似文献
180.
香港郑家纯等诉立法会案的判决涉及香港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是否有权传召当事人这一颇具争议的问题。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立法会调查委员会越权的主张,在进入司法审查后,法院面对的是如何选择具体的方法来进行审查。虽然从文本来看,香港《基本法》并没有明确赋予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以传召当事人的权力,但法院采取合宪性推定方法,认为《基本法》没有禁止立法会通过调查委员会来行使证人传召权,并判决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不存在越权情形。这种对立法机关持谦抑姿态的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形式文本,在本质上建基于《基本法》架构下国家不同权力间的关系维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并且对当下中国宪法方法的建构具有启示意义。当然,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行使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以香港特殊的行政主导制为基础,这又从另一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谦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