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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超现实主义视域中的达利与拉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超现实主义思潮的表现方式和颠覆现实的内里逻辑是拉康早期理论兴趣的重要来源之一。但是,与超现实主义的旨趣,即力图打破现实的物性生活,追求未被世俗物欲毒化的理想境界这个兴奋点不同,拉康并不是在现实生活背后肯定性地发现惊异之美,而是致力于颠覆式地揭露出人之生存面相背后的倒错悲剧。  相似文献   
102.
监听是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在实践中已为侦查机关广泛采用,但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之做出规制,导致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迫切需要立法予以完善.比例原则在西方许多国家和地区是其公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价值所在就是保障人权、防止权力的滥用.因此,比例原则与监听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她可以作为设计监听立法的指导原则和操作标准,以此防止国家侦查权的滥用和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103.
任何公司的设立都是一个逐渐完成的过程 ,在此过程必然发生一系列法律关系 ,诸如公司设立成功时设立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公司设立未成功时设立行为的法律责任、公司设立无效的设定及法律责任等。确立这些因公司设立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 ,有利于开展公司设立活动和维护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104.
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刑事立法刍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合法权利,使其得到应有的治疗,并规定他们应承担的避免将艾滋病毒传染给他人,包括亲人的义务。政府必须加快制定HIV感染者病人的行政和刑事管理法规,对“传播艾滋病罪”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05.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是确定侵权责任的根据之一。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构成。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其中一项特殊的归责原则,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作用。由于尚未设计出与该原则配套的制度以及现实生活中理解的偏差,使得该归责原则在实践运用中矛盾丛生。但无论在世界上还是在我国,其适用的范围都愈来愈广,所以对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正确认识和完善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06.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当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必须克服以斯大林教科书为范本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体系及其模式的缺陷.重新焕发起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生机,使之继续走在人类文明的前列。必须因应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和实践发展的要求.探索建立马克思主义哲学当代中国化的形态,走向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新高度。  相似文献   
107.
我国警辅人员的惩戒制度不完善,导致对警辅人员的惩戒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需要从理论和制度两个层面进行细化研究。警辅人员惩戒制度的建构,既不能全盘地接受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更不能一概地拒绝,而应考虑到该理论在警辅人员管理中的适用性,并确立相应的规则。警辅人员惩戒制度的建构,应当遵循惩戒与职业收益的比例性、惩戒的明确合理性和惩戒的合法性等原则,进而完善惩戒机构的模式、违纪行为的形式和惩戒的种类等各方面的内容。最终,警辅人员惩戒制度的建构,既要有效保障警辅人员的合法权益,也要实现警辅人员利用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8.
罗芳芳 《证据科学》2013,(4):499-510
英美法系在很早以前就认识到了专家在审判中的重要作用,而具有偏向性专家证人则是对抗制的产物。在中世纪,专家是以陪审团成员或者法官顾问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的,由法官进行引导和控制.以保证其中立性和公正性。16世纪,随着知情陪审团被不知情陪审团所替代,法院开始传唤专家出庭,就某个专业问题向陪审团提供意见和结论。到了18世纪.英美法系审判中对抗的因素越来越多.双方当事人开始传唤专家作为各自的证人出庭提供意见。但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专家证人并不具有偏向性。直到19世纪中期,专家证人开始为各自当事人的利益服务.在法庭上为就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专门性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现代意义上的专家证人产生。梳理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的历史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现已全面确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应当具有中立性.并需构建一系列的程序和制度对专家辅助人的中立性进行保障。  相似文献   
109.
自认制度既是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外在表现。自认对于争议之两造以及法院均产生约束力。自认免除了对方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将自认之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而自认一方当事人应言而有信,不得撤回自认。否认自认效力的依据在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严重背离了诚信原则的真实要求。自认效力的否认包括家事诉讼中对超越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支配范围事实的承认、虚假诉讼中对以侵犯他人利益为目的的虚假事实的承认以及对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承认三种情形。自认效力的承认与否认型构了自认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共同承担向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为风尚的功能。  相似文献   
110.
王书成 《法学家》2012,(1):42-51,176
香港"郑家纯等诉立法会"案的判决涉及"香港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是否有权传召当事人"这一颇具争议的问题。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立法会调查委员会越权"的主张,在进入司法审查后,法院面对的是如何选择具体的方法来进行审查。虽然从文本来看,香港《基本法》并没有明确赋予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以传召当事人的权力,但法院采取合宪性推定方法,认为《基本法》没有禁止立法会通过调查委员会来行使证人传召权,并判决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不存在越权情形。这种对立法机关持谦抑姿态的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形式文本,在本质上建基于《基本法》架构下国家不同权力间的关系维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并且对当下中国宪法方法的建构具有启示意义。当然,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行使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以香港特殊的行政主导制为基础,这又从另一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谦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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