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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以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为其鲜明特征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一物数押”现象难以避免,这样就产生了抵押权顺位及其处分问题.让与、变更和抛弃是抵押权顺位处分的三种表现形式,三者之间在内容和法律效果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辨析对现实生活和法律实践均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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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章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4(2):68-71
自由是民法的灵魂,更是民法作为制度存在的条件,自由不得抛弃乃是民法最为根本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律行为的边界,某种程度上也是民事立法或者法律解释的边界。 相似文献
13.
李垠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65-68
抵押担保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防范债权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债权担保方式.由于抵押关系中不转移担保物的实际占有,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成为可能.抵押物变卖时,并存于同一抵押物之上的数个抵押权以什么顺序获偿涉及抵押权能否实现以及能够实现的范围,由此引发了抵押权顺位的问题.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就抵押权顺位的规定均提之甚少,而抵押权的顺位实则蕴涵着抵押权人可能获偿的利益,对抵押权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影响着抵押物所有人的再融资,所以,对抵押权顺位的研究颇具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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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旭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43-44
时效制度的法定性要求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等障碍性事由应当一概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预先放弃时效利益,也不能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在实践中,对于是否允许当事人约定改变诉讼时效期间以及是否允许当事人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两个问题存在着争议。不应允许当事人随意通过协议改变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利益也不可预先抛弃。对于时效期间届满后的诉讼时效利益允许义务人自由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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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刑法之遗弃罪规定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岸曰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3):45-48
与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刑法相比,我国刑法关于遗弃犯罪的规定过于简单,特别是未规定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体系上也不够严谨,不利于罪责刑的统一和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司法实践上的操作。法律的修改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在修改前时“扶养义务”做出合理的扩大解释,正确认定遗弃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可以起到殊途同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有赖于在未来的立法中时遗弃罪规定作出科学的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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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次序的抛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晓春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2):46-49
抵押担保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防范债权风险 ,保障交易安全的债权担保方式。在实际运用过程中 ,它表现出了较大的灵活性和复杂的变化性。抵押权次序的抛弃即为抵押担保中发生的一种特殊现象 ,对它的研究将有助于我国抵押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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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不但提高了其在国际社会中的经济排名次序,而且加快了其对外投资的脚步,然而,随之而来的各种言论却将中国以及数十个其他发展中国家推向了不利的地位,诸如"中国已不再属于发展中国家的范畴"、"南北矛盾视角在构建国际经济规则和缔结BITs的谈判中已经过时,应当摒弃",等等。但这些说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及其背后隐藏的含义却着实有待推敲和商榷。本文拟从南北矛盾与BITs的本源出发,以新近缔结的"中-加2012 BIT"中的两大核心条款为例,试图证明在构建国际经济规则过程中和缔结BITs的谈判中,不能够、也不应当摒弃"南北矛盾视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