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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张志平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4):119-124
作为受贿罪行为对象的干股,意指收受人未出资而获得的具有相应资金对应、可定期收取红利的合法股份,应根据公司性质确定干股价值.干股受贿未遂具有区别于其它新型受贿犯罪的独立认定规则.在受贿股份真实性缺失的前提下,股份只是给付国家工作人员高额红利的借口,检察机关应当直接将所分红利计入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142.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具有相应资金对应、可定期收取红利的合法股份。未经登记但达成合意的干股转让行为在《公司法》上并未生效,但在《刑法》上却发生了事实转让,也应当认定为行贿。司法机关应当集中搜集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时间记录、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间约定、贿赂双方关于股权转让行为时间的供述等证据。干股行贿未遂数额(干股价值)可能远高于既遂数额(红利数额),完全采用既遂吸收未遂的处理方法,难以达到刑罚目的。 相似文献
143.
通过分析和比较《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探讨择地行诉现象的成因及对中国的影响,同时通过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判例、原则,对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44.
司法机关应当在全面理解最新受贿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作出受贿犯罪的定性判断与数额计算,不能直接排除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获取收益未明显超过应得收益行为的受贿性质。通过对利润真实性质的考察与例外情况排除受贿故意,能够从正反双重层面准确把握“明显高于应得收益”的司法认定。不能将接受具有高度风险性的证券、期货等收益机会认定为受贿。 相似文献
145.
因非法经营罪的刑法条款规定不甚明确具体,在认定该罪时存在不同的理解和适用。本文通过分析涉烟非法经营罪认定中的三个关键问题,即"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非法经营行为的类型和"情节严重"的界定,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经营罪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在分析现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提出应完善上海实践中的涉烟案件适用法律指南。 相似文献
146.
论"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若干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家庭成员共同受贿是当前受贿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较多争议,论文在考察“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理论的基础上,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的形式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探讨共同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47.
宋英利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5):134-137
我国新《公司法》将过去单一的"法定资本制"调整为"认缴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相结合的资本制度.但该资本制度的缺点是股东首付的法定出资比例稍低,缴清全部出资的期限稍长,特别是在我国信用制度不健全的背景下,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应将股东首付的法定出资比例提高至40%至50%,并适当缩短缴清出资的期限. 相似文献
148.
龙开祥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5)
数额有时能体现危害行为的危害程度,有时不能。在能体现危害行为的危害程度时,数额并不是决定危害程度的唯一因素。因此,数额大小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体现犯罪的本质。对数额小的危害行为以非刑罚方法处理,并不能完全体现刑法的谦抑性。由于某些数额犯的立法依据欠缺正当性,未来的刑事立法,应当考虑取消部分数额犯。数额标准的立法应尽量消除多元化和非法化,要做到统一化和合法化。 相似文献
149.
我国《公司法》对于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设置过高的门槛,容易导致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量设立和存在,并引起股权纠纷和债务纠纷.一个自然人限设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较多的不合理性.监事(会)没有必要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建议尊重市场选择,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标准. 相似文献
150.
《民法典》第585条主要延续了《合同法》第114条的违约金规定。目前,违约金制度的基本功能定位模糊,作为配套措施的司法调整规则适用混乱,无法厘清其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致使司法实践普遍遵循赔偿为主抑或功能均等的适用模式,难以充分发挥其担保履行和简化证明的作用。事实上,违约金兼具担保和赔偿的双重功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