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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保护伞条款要求缔约东道国应该遵守其对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所承担的任何义务。保护伞条款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义务性质和义务范围都存在着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和争议。保护伞条款对于东道国施加了更加严格的国际法约束,对此,可以通过非政府组织参与跨国公法过程的方式予以必要平衡。  相似文献   
12.
王海浪 《法律科学》2012,(1):158-167
对于贿赂行为的证明标准,国际投资仲裁庭的倾向是从回避到明确借鉴传统商事仲裁中的"更高证明标准"。然而,国际投资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存在较大的区别。支持国际商事仲裁庭采用"更高证明标准"的传统理由及潜在动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并不存在。因此,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采用"更高证明标准"的法律依据不足。建议中国在BIT中将贿赂作为不可仲裁的投资争端事项之一加以规定,或者明确规定应采纳的证明标准。如中国作为被申请方参加国际投资仲裁程序,应该主动与仲裁庭讨论关于贿赂的证明标准问题,以争取有利条件。  相似文献   
13.
合并仲裁比较研究及我国合并仲裁制度的立法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出现了合并仲裁的问题。不同的价值取向导致对待合并仲裁的态度并不一致。我国应当建立起合并仲裁制度,但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便于裁决执行的考虑,合并仲裁应当仅仅包括合意合并仲裁。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且呈现复杂化、群体化、涉外化等趋势.我国政府为了实现社会公正,走上了通过扩大劳动者个人的权利来解决劳动争议的路子,致使劳动者、企业单位、工会、行政权力以及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的职能、地位发生扭曲.所以必须关注并完善劳资双方的信用关系、工会的职能与地位、行政权力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和权威、法院最后的司法救济,从深层次解决原来的处理体制"用其所短"的弊端,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15.
韩衍杰 《青年论坛》2009,(3):115-118
2008年北京奥运成功举办,国内体育热潮空前高涨;赛后“鸟巢”推出PPP融资模式(Private-Public Partnership)转让冠名权,学界再度关注体育冠名权之法律规制。在体育法学中,冠名权、体育冠名权是一个层级清晰的属种概念链条。而从整个法律体系或权利体系的维度来看,体育冠名权仍是一个较新型的权利。在实践中,权利定性的模糊亦成为体育产业开发和应用的瓶颈,并导致近年来我国体育市场大量冠名纠纷因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16.
李智 《法学》2022,483(2):162-175
现有的国际和国内体育争端解决体系基本都体现为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及各国协会、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或国内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国内法院为主体的三层递进式架构。在我国,由于独立体育仲裁机制长期缺位,导致对内体育争端解决的专业性和法律效力不足,加之对外与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衔接不畅,难以公平、高效地解决体育争端,甚至造成了国内争端的国际化。《体育法》的修订为完善体育仲裁机制提供了契机,其中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设立应以体育自治为基础,建设完善的体育仲裁机制,通过设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进一步整合单项体育协会的内部仲裁机制,保障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的效力,明晰仲裁范围,与国际体育争端解决机制形成平行且竞争的协同关系。  相似文献   
17.
略论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及其实现途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与国际民事诉讼相比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越性表现在其所具有的自主性、专业性、灵活性、经济性、保密性以及国际性等方面 ;其局限性则表现在仲裁庭权力的有限性以及仲裁公正的不确定性等方面。要充分实现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 ,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应从三个方面着手 :树立正确的仲裁理念、制定完善的仲裁规范 ;提高相关人员的仲裁意识。  相似文献   
18.
仲裁中应设立第三人制度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使仲裁活动涉及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况客观存在。学术界对于仲裁中应否设立第三人制度意见不一。仲裁的实践、仲裁的法律性质和仲裁的价值目标决定了仲裁中设立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必然性。仲裁第三人制度应从第三人参加仲裁的方式、时间 ,第三人的权利及其限制等方面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规定的罪名,是枉法裁决罪,而非枉法仲裁罪,称为枉法仲裁罪易致误解,并极易扩大修正案确定的适用范围。基于仲裁与诉讼的诸多不同,在枉法裁决罪的认定和适用上,不能简单地参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标准,而应在协调与仲裁立法(含《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国际公约内容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础上,从严把握枉法裁决罪的犯罪构成及定案标准。  相似文献   
20.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础,仲裁协议有效与否直接关系着仲裁程序能否正常进行。有缺陷的仲裁协议是指仲裁协议中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不清楚、不规范或内容不符合法律对仲裁协议的要求等缺陷。在仲裁实践中,有缺陷的仲裁协议随处可见。正如合同法的任择性条款是为弥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不足而存在,仲裁法也具有与合同法相同的功能,即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完善、有缺陷时,推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弥补仲裁协议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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