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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菲律宾国内各政治集团对菲律宾南海政策的制定产生程度不一的影响。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国家本位意识和立场,菲律宾各政治集团在南海问题上的共识有:坚持菲律宾所占据的南海岛礁的“主权”;要求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来解决南海争端;坚持南海仲裁“裁决”,等等。而硬实力的不足、美国安全承诺的不确定、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克制与和平立场以及菲律宾民情等因素导致菲律宾各政治集团在一定程度上达成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南海问题的共识。除了对策略手段运用的不同理解导致的分歧,菲律宾各政治集团在南海问题上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于菲美同盟及菲美双边军事协议存在着认同与强烈反对的不同声音,其深层原因来自于要求独立自主的反美民族主义与菲律宾国家安全需要之间的矛盾。菲律宾后续仍可能试图以南海“仲裁”结果对中国进行“软”抗争;菲美军事安全合作仍有强化的可能;中菲南海双边谈判以及共同开发协议有可能会随着菲律宾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动而受到影响,存在较大变数。 相似文献
102.
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公共政策是一个极不确定的因素,一国为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可能会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际法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应采纳国际公共政策的概念,以避免因各国对公共政策的理解不同而影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的承认和执行.该委员会还认为,一国的国际公共政策包括该国所希望保护的与道德和公正相关的基本原则、该国的强行法规范以及该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并对其具体适用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3.
赵晓荣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6):155-158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近年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趋势,已经成为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仲裁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由于《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都比较原则,各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中存在机构设置不统一、工作程序不规范、裁决执行不及时等问题,以至于造成许多土地承包纠纷得不到合理及时的解决。面对日益复杂的土地纠纷,我国目前仍没有制定出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的单项法律,使大量的农业承包纠纷不得不采取诉讼程序,增加了纠纷的解决难度。因此,为了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以低成本、高效率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建立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解决机制,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相似文献
104.
章尚锦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4,(3):10-16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问题,是我国年复一年的热门话题.在司法改革和纷纷议论制定国际私法之际,一系列有关的问题引起了讨论.本文就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过度管辖和不方便法院原则、“一国两制“和“一事不再理“原则、网络环境下的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制度问题、关于建立我国新的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体系等问题,进行简要的综合论述,提供建议,献计献策,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5.
邓晓静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20(5):22-25
我国在加速推进农村现代化、城市化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这类纠纷不仅牵涉的主体众多而且关乎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如若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将不利于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现阶段确有必要切合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特点认真思考如何完善其救济机制。既要正确评判和解、民间调解及行政救济对解决此类纠纷所起的作用,亦有必要分析研讨,促进仲裁及诉讼在解决这类纠纷方面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106.
文物非法流转的迅速蔓延致使国际争议大量发生,尽管对其解决有多种机制可供选择,但每种机制自身存在的缺陷却限制了其有效性的发挥。同时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国际合作的匮乏,使这一问题始终难以得到根本解决。仲裁,作为一种开放、灵活的路径,将为文物国际争议的解决注入新鲜血液。以海牙国际仲裁院(PCA)为基础,建立专门的文物国际争议仲裁庭将是目前适宜的选择。 相似文献
107.
内国法院的司法审查对于保障国际商事仲裁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是,作为当事人权利救济的主要甚或唯一途径,司法审查制度却存在救济范围有限、救济效力不确定、与国际商事仲裁本质不相容等缺陷,限制了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独特优势及潜力的发挥,阻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克服这些缺陷的有效方法是仿效国际商品仲裁和国际海事仲裁等实践,设立仲裁内部上诉机制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108.
瑕疵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仲裁意思表示明确、真实但内容存在些许缺陷的书面文件。一个仲裁协议是否瑕疵仲裁协议,取决于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我国的仲裁立法对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规定的过于严苛,使许多当事人仲裁意思表示真实的仲裁协议被认定为瑕疵仲裁协议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丧失了仲裁救济途径。我国的仲裁法亟待完善,亟待与国际社会接轨。我国应当以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制定我国的仲裁法律,使我国的仲裁法与各国法律保持一致,我国现在是贸易大国、海运大国,我国应该成为国际贸易争议仲裁中心和国际海事案件仲裁中心,这样才能与我国的贸易大国、海运大国地位相匹配。 相似文献
109.
《纽约公约》虽明确将违反公共政策作为执行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但并未对公共政策的含义、范围以及具体的内容作出统一解释,致使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本文结合国际立法及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对公共政策的内涵进行必要的阐述。 相似文献
110.
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种种困境和缺陷,已无法有效化解医患矛盾、缓解医患关系。正因如此,在我国开展医疗纠纷仲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属必要。世界主要国家与地区在医疗仲裁方面的立法与实践为我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新视角和新思路,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将医疗纠纷纳入可仲裁范围,既符合我国《仲裁法》之规定,也契合国际社会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无论从仲裁的本质,还是从仲裁功能的有效发挥来看,以选择兼终局型的仲裁模式构建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更为可取;出于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以及重建医患信任的考虑,医患双方在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一致达成仲裁协议的方式更合情合理;鉴于医疗纠纷的专业特殊性,除双方当事人合议选择由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以外,无论案件争议金额的多少,医疗纠纷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原则上应一律采用合议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