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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岳力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4):40-43
证据资料的调查收集是证据制度乃至整个仲裁机制运行的基础。证据来源有两种,一种是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当事人提供;另一种是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当事人取证为主,仲裁庭查证为辅的取证模式需要具体的程序保障,合理界定二者证据调查的范围和权限对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相似文献
32.
陈咏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6):22-29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在为其营造稳定、透明投资环境的同时,为投资者利用条约仲裁条款挑战东道国政府提供了创新性的争议解决模式。很多发展中国家缺乏参与投资条约仲裁的经验,并且没有能力支付雇用外部律师的昂贵费用,投资条约仲裁的合法性受到威胁。投资条约仲裁法律援助中心的建立,可以为发展中国家获取法律权威资料和法律专门人才提供便利,以使其能有效地应对投资条约争议的申请。 相似文献
33.
目前我国仲裁证据保全制度的规定还比较粗简,同时也显露出该制度的种种缺陷,诸如规定过于原则、体系残缺、难以操作、效率低下等;应针对该制度的缺陷,赋予受仲裁协议约束的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提高仲裁机构的程序地位,设立仲裁证据保全不当的救济机制等几方面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4.
林常荣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8,(11):60-66
随着中国大陆与台湾交流的扩大与加深,民间纠纷不可避免,仲裁日益成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入手,就仲裁的相关法规、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要件、管辖权、执行的进行、中止、恢复及终结、仲裁裁决的形成、仲裁裁决的执行力等方面分析了两岸仲裁法律制度的不同规定,并就其中的若干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35.
投资条约仲裁制度有利于投资者保护,但其也存在易于导致东道国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失衡等问题。中国应顺应国际上的改革大势和潮流,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个方面对投资条约仲裁制度进行改革,采取包括维护东道国的管理权、缩减仲裁庭自由解释条约的空间以及加强缔约国对条约解释的控制权等措施,以确保其能平衡保护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权益。欧盟倡导的投资法院制度虽然对争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一定的限制,但是能纠正投资条约仲裁制度的某些重要缺陷,中国可考虑在与欧盟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探索接受并改进这一制度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36.
本文对于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机构及其程序问题 ,结合国际、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了重点分析 ,并且针对我国仲裁机构和法律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程序方面发现长处 ,找出不足 ,提出建议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37.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现行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逐渐暴露出很多不足和缺陷.这些缺陷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各国在司法审查实践上的不统一.一些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并不考虑仲裁地国对仲裁裁决效力的界定,即使仲裁裁决已经被相关法院撤销,这些国家也会承认与执行,从而造成实践中的冲突.其次,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无法充分解决“一裁终局”制度带来的问题,实体不公正得不到司法审查的救济. 相似文献
38.
诉讼与仲裁的功能比较--兼论仲裁的功能优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成凯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6(2):90-94
作为一种社会解决纠纷机制来说,诉讼的主要功能仍在于解决纠纷、消除冲突.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社会控制机制,诉讼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结构性功能缺陷.与诉讼相比,仲裁的特点在于其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不具备行政特色、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充分地自治权;同时具有客观性、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书易于得到执行等优点.这种优势正是各国定位仲裁与诉讼关系的基础. 相似文献
39.
40.
国际投资仲裁的当事人在仲裁中提出人权方面诉求的情况在最近十几年里缓慢地增加了,仲裁庭只有在仲裁管辖条款能够覆盖人权问题,并且当事人所选择的适用法能够为人权问题的解决提供指引的情况下,才能就与投资有关的人权纠纷做出裁决。现有的国际投资仲裁机构自身存在很多缺陷,不适宜作为审理与投资有关的人权问题的理想场所。我国应该支持与投资有关的人权问题主要通过东道国的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