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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缪文升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1)
社会利益和冲突的多元化、社会主体关系、价值观与文化传统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不可能所有的诉讼案件都能够得到及时的裁判。但现实中许多"小事"如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就有可能酿成"大事",给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和谐带来隐患。因此,在多元化解纷机制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必须完善公安机关调解机理、充分彰显公安机关调解的应有功能,从而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和偏好的、可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这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以人为本"这一时代价值的回应。 相似文献
522.
吕向文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3):131-133
写作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因此在公安院校的写作教学中,除了写作理论的讲授外,重要的是训练学生掌握实际操作的能力。讯问笔录作为诉讼证据之一,或作为记载固定违法犯罪证据的手段之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办案实践中,不少讯问笔录不符合写作和法律规范,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或质量不高。侦查人员要作好讯问笔录,事先应熟悉案情,作好讯问计划,同时应掌握一些特殊语言的记写方法。 相似文献
523.
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部门,承担了刑事检察的主要职能,两部门之间的关系也一直是检察权配置、检察内部制约监督机制等检察制度改革方面理论探讨的基础和热点,受到理论界、实务界关注。在现行刑诉法体系和检察制度的框架下,批捕权、公诉权实现配合与制约实有必要,构建和完善捕诉督衔接机制,以加强批捕权、公诉权的配合与制约,最终达到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目的。 相似文献
524.
作为“三项建设”的核心和关键——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反映了公安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政治追求和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主张。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深化和全民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广大民众对公安执法水平和公正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在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和谐社会建设中.要不断促使公安机关挖掘、研究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525.
刘阳怀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21(2):45-49
极端天气类自然灾害会给社会带来重大损失,对极端天气类自然灾害的临战处置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通过对美国圣路易斯市应急预案中“极端天气标准应急管理分系统”的相关分析,结合2008年春节以来公安机关抗击雨雪冰冻灾害的成功经验,明确了公安机关在极端天气类自然灾害临战处置中的两类职责,对提高公安机关应对该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526.
人工智能与司法的深度融合,既体现在案件的法律适用环节也体现在事实认定环节,而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人工智能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介入,需要将证据数据化、对数据进行运算整合、输出人可以理解的结论。在证据数据化环节,需要对证据进行结构化的数据改造,并克服语言障碍。在数据整合环节,人工智能主要以概率推理而不是因果推理作为逻辑推理方式,其算法也需要面对可计算性与复杂性两大难题。在结论输出环节,需要解决机器学习如何深化、信念如何建立与机器如何表达等难题。人工智能融入案件事实认定所面临的这些主要难题,可以尝试通过"小数据"训练,逐步构建人工智能"心智微结构"去慢慢攻克。 相似文献
527.
人工智能作品在符合著作权保护必备的独创性要素的条件下,通过将其作者确定为人工智能设计者而不是人工智能本身,可以有效解决其在侵犯著作权罪名下的刑法保护问题。然而,由于现有《刑法》及相关法律对人工智能作品并没有进行任何具体规定,直接适用当前《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款,必然对相关司法实践和公众舆论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从在《刑法》及相关法律上规定人工智能设计者的作者地位、增设人工智能作品类型,以及确立以独创性标准作为确定具体内容能否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等层面,保证人工智能作品在侵犯著作权罪名的语境下获得刑法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528.
马克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2(3):105-107
在侦查中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从源头上遏制非法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然而各地公安机关在适用该规则的时候,并没有出现预想的效果,其原因主要是立法模糊导致对非法证据判断标准不一,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方式无法有效落实,公检法对非法证据监督行为的缺失等。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公安机关需要从完善讯问立法和相关配套措施,强化侦查机关的内部审核职能,改进现有考核机制等方面来进行。 相似文献
529.
在全媒体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这给检察执法公信力建设带来机遇的同时更带来挑战。一方面,检察权运行不完善之处在个案的报道中会被放大,检察机关回应全媒体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全媒体对公众的司法期待也有推高作用。因此,加强检察执法公信力建设,首先应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保障检察机关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让全媒体"无懈可击"。利用好全媒体,开展多层次的检务公开,将检察改革的蓝图和思路、检察执法的依据和过程展示给公众。一旦发生了涉检网络舆情,积极推进检察执法的公关活动,及时向全媒体和公众传递重要的信息,争夺舆论的主导权。 相似文献
530.
赵天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2):89-100
随着司法信息化战略的推进,新媒介对法官逐渐具有了三重意义。首先,新媒介是法官的传播手段。法官负有实施和宣传司法公开之职责,新媒介急剧提升了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但可能会弱化司法文化价值。其次,新媒介是法官的裁判辅助。以智能化媒介为代表的新媒介逐渐被应用于司法审判之中,提升了司法效率,但可能会改变法官认识过程,影响其个案参与程度、理性能力培育和真理判断标准。最后,新媒介正在成为法官之替代方案。新媒介为审判过程引入了技术要素和科学权威,削弱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主导权、话语权,最终可能会危机法官审判权力资格。这三重意义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法官应当合理、适度和理性地对待新媒介,以提升司法宣传效果,发展审判能力并捍卫审判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