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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承继1986年破产法的基本思路,破产程序开始仍然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始点。但是,按照我国《破产法》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非意味着一定要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从整个制度设计看,只要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就要开始破产程序,而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就要发生一系列效力,如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未到期债权到期、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等。如果法院不宣告债务人破产,这些已经经过的程序及损失应如何处理?本文认为,能够恢复的,就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按照过错的不同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效力在三种程序中是否一致?笔者认为,三种程序有不同。  相似文献   
132.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相当成熟,并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的立法中一直处于空白状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消费形态的变化,建立此制度在我国具有现实的必要性。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时,其立法模式应当采用一般破产主义,并且设置自由财产制度、破产许可免责制度、简易破产程序等来保障其顺利施行。  相似文献   
133.
任永青 《河北法学》2011,29(10):119-128
绝对优先原则是破产重整程序中对破产财产的分配加以规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制度价值在于它通过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破产前权利和他们在破产前达成的利益分配格局来实现重整价值的公平分配,制约当事人在选择使用重整程序和进行重整计划内容谈判时具有正当的动机,促使当事人进行有效重整。我国破产法没有绝对优先原则加以明确和全面的规定。这一制度缺失引发了一系列消极后果。建议应在我国破产法第87条中对绝对优先原则加以清晰完整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4.
胡文涛 《河北法学》2012,(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
伴随着泡沫经济崩溃金融系统问题爆发,日本经历了从出台特例措施应对金融机构个别破产事件,到制定和完善法律,以使金融机构破产处理走向制度化的过程。通过完善存款保险金制度,充实资金援助机制,确立金融整顿管财人、继承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处理的常规措施和专门的金融危机应对措施,《存款保险法》使金融机构破产处理制度得以恒久化;而《金融机构重组程序特例法》为行政处理手法之外,提供了金融机构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这些制度适应了金融机构破产处理措施所要求的尽早预防、业务继续、保护存款人、集团处理以及责任追及等特性,显示日本金融机构破产处理法制已基本完善。  相似文献   
135.
Under the doctrine of vicarious liability, a deep-pocket principal is often held responsible for a third-party harm caused by a judgment-proof agent’s negligence. We analyze the incentive contract used by the principal to control the agent’s behavior when a court can make an error in determining the agent’s negligence. We show that (1) reducing the error of declaring the agent not negligent even when he was (pro-defendant or type II error) is better than reducing the error of declaring the agent negligent even when he was not (pro-plaintiff or type I error) and (2) allowing the principal to penalize the agent even when the court declares the agent not negligent improves welfare. The latter supports the argument that causing an accident (or a reliable allegation of misconduct) should be sufficient to justify a “just cause” termination of an employee.  相似文献   
136.
出资人权益调整是重整计划的重要内容,对重整能否顺利完成影响举足轻重。出资人权益调整在《企业破产法》中语焉不详,但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延伸。本文将权益调整按照重整进度划分为三阶段:内容、批准、执行,总结了不同阶段面临的难点问题及理论和实践现状,包括是否为出资人保留权益、协商调整与强制调整的对比、调整方案执行中的程序冲突等;探讨了管理人制定调整方案应坚持的原则,如何拓展协商渠道,以及解决执行冲突的可期方法。  相似文献   
137.
破产原因是债务人是否被宣告破产的关键,其破产原因的法律界定影响着破产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功能的发挥。从破产原因的一般理论出发,借鉴国外破产原因的立法规定,反思我国1986年破产法中的破产原因,进一步解析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2条,将破产原因区分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停止支付两种,分别适用于债务人自愿提出破产申请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  相似文献   
138.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破产可划分为清算前和清算两个阶段。在清算前阶段,银行监管机构会通过各种救助措施,以避免尚有挽救希望的银行破产。只有当救助无望时,破产银行才会进入破产清算,但在清算程序中应尽量减少损失和避免社会震荡。因此,从银行破产界限和理念角度出发,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应当从特殊保护主义过渡到以重整为核心的破产预防主义,以破产重整和存款保险为支柱,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同时兼顾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139.
韩长印  郑金玉 《法学研究》2007,29(2):99-111
破产程序中存在着大量的纠纷,这既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参与破产程序的基础,也是正确理解我国破产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的前提。基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对于性质不同的纠纷应当适用不同的审理模式:实体权利纠纷,原则上应适用通行的民事诉讼审理模式,而破产程序性争议以及围绕破产方案发生的争议,则应采用职权主义模式进行审理。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破产程序运行正当性的同时满足其迅捷性和公益性的需求。  相似文献   
140.
合伙企业破产法理冲突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合伙企业的组织特性、责任特性,使其破产制度的设计及施行既不同于法人企业,亦不同于个人;又因立法的本土性,使我国合伙企业破产不可照搬他国之成功经验。因此,合伙企业破产目标的达成或充分实现,须立法与理念上的独创性,而这首先须从法理上理顺合伙企业破产中的一些矛盾冲突,诸如合伙企业破产本位利益的确定、无限连带责任制度于合伙企业破产中运行等问题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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