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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我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宪法规范彼此间的形式冲突不足以否认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足以结构性取代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宪法中关涉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凝聚和承载着"一国"精神的内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适用性。厘定宪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时应秉持"一国"的原则。"占中公投"既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违反宪法。 相似文献
112.
人大学在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产出量、重要学科地位有待提高。不宜继续沿用“人大制度学”、“人大制度研究”等称谓,一般应采用“人大学”、“人大法学”等称谓。人大法真包含于宪法,但是,宪法学真包含于人大法学,不过,宪法学与人大法学真包含于人大学。研究的主体是人大法及人大法学,反对片面地从研究内容上将人大学与宪法学完全割裂开来。以往人大学研究的理论苍白,很大程度上与研究方法的边缘性知识熏陶、训练之缺乏有关。人大学的法学之维阐释是永无止境的,惟其如此,不断提高人大学的理论性与实用性并希冀给法学人能在这个领域不断追求知识增量的愿望和持久的信仰。 相似文献
113.
宪法裁判与民主的悖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今许多国家为了维护民主纷纷建立了宪法裁判制度,然而也有些国家却为了民主不被侵害而拒绝宪法裁判。宪法裁判与民主的紧张自始至今从未消除,其实它们之间无矛盾性又无必然性,宪法裁判有助于民主,同时它也存在一定的民主风险。为发挥宪法裁判对民主的优长,应该运用法院的司法功能去避免其对民主的危害,这需要在宪法裁判与民主之间进行调适,恰当界定宪法裁判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适当领域。对存在民主缺憾的国家来说,宪法裁判不失为至关重要的选择。 相似文献
114.
张续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30-31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公安机关在新时期办理治安案件及处理相关治安问题有法可依。然而,在该法实施过程中,也逐步显现出立法上的一些不足。文章针对该法在立法上与实践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作了进一步的探讨与分析。 相似文献
115.
陈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2):19-25
宪法监督模式的选择必须符合我国国情,这是宪法监督发挥作用的前提。我国宪政国情可以从三个方面考察:政治理念上,强调议行合一;制度层面上,人大制度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制度;实践层面上,执政党是实际的国家权力中心。特有国情使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面临是否承认分权、人大是否受监督、执政党行为是否受制约等困惑。特有国情决定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实质是保障各级各类国家机关贯彻执行执政党的方针政策,而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人行为应受合宪审查。我国应建立执政党成员占主导地位的、中央与省两级分别设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这种宪法监督模式有利于实现对执政党组织的监督,有利于树立人大权威,有利于实现政党与国家关系的法律化。 相似文献
116.
117.
宪政理念下纳税人权利的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俊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4(2):13-16
纳税人权利及其保障已成为当前一个极富现实意义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但真正实现纳税人权利的有效保护,还有赖于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宪政体制的真正建立,既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和以税务机关为代表的公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配合,更需要广大纳税人的积极努力和参与。 相似文献
118.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目前日炽的一种国际犯罪,国际社会非常重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预防和打击,缔结了一系列反恐多边条约。反恐多边条约的实施主要是缔约国的实施(即国内层面上的实施),可以分为直接实施和间接实施两种模式。反恐多边条约的国内实施于惩治和预防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反恐多边条约在我国得到了很好的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某些弊端或不足,亟须完善,关键是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特别法。 相似文献
119.
谢进杰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4(4):26-35
伴随司法之社会控制功能的增长以及合宪性控制机制的深度发展,在很多国家,“最高法院违宪审查”作为一术语在法律制度的概念范畴中逐渐占据一席之地,“宪法法院违宪审查”也作为一项专门宪政制度在诸多国家得到了良好践行。本文以最高法院与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为主线,从历史、制度与理念层面比较探讨这一问题,并分析我国的违宪审查问题,以求为建构我国合宪性控制机制提供更为广阔的视野与思维空间。 相似文献
120.
罪刑法定视野中的刑法合宪审查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刑法合宪审查是实现刑事法治、推进宪政进程的重要方面。刑法合宪审查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立足基点。现代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具有传统的法外入罪禁止机能 ,而且能够延伸出崭新的法内出罪正当化解释机能。我国 97刑法具有“中国特色”的罪刑法定原则扭曲了现代罪刑法定的价值旨趣 ,导致了我国刑法合宪审查的机能缺损。只有在真正确认已成国际共识话语的现代罪刑法定原则、赋予其法外入罪禁止与出罪正当化解释双重机能 ,同时改革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才能建构有效的刑法合宪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