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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与德国相比,中国的民事司法在裁判质量、审判效率以及程序公正等方面都有一定差距。德国的民事诉讼法自从2002年1月1日改革以来,不断推陈出新,日新月异。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制订与革新方面则显得过于谨慎与犹豫,200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也仅仅囿于改革审判监督和执行程序的范围。无论从法官总数的设定、法官独立原则在实践中的贯彻,还是从法院执行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乃至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解与调解等制度的完善与改进等方面看,德国的民事诉讼法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962.
963.
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抗诉范围限定为生效民事裁判,导致未生效民事裁判的检察监督出现缺位,不利于及时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正程序,应以此为契机,将未生效民事裁判纳入抗诉范围。此外,为保障未生效民事裁判抗诉权的正确行使,还应将其与民事公诉权和参与诉讼权有机结合,明确限定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 相似文献
964.
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立的劳动保障一般监察模式在为劳动者维护权利和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构建和谐社会新要求下凸显其立法缺陷和实践困惑。和谐监察模式是一般监察模式的演化体,基本框架内容可以概括为:"六个模块程序结构"、"三个协同配合"、"一个本质性目标"。和谐监察模式在局部区域的成功实践证明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应完善立法,重新修订现有劳动法律法规,制订监察程序规则,加速和谐监察模式在全国的确立和推广。 相似文献
965.
上官春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6):84-90
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讯监察制度经2007年修改后进一步得到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有权参与通讯监察的机关分为申请机关、核准机关和执行机关;为防止通讯监察的滥用从多个方面对该措施进行限制;明确规定了通讯监控的协助机构及其义务.在监控范围、立法模式、法律控制体系的构建、监察协助等方面,对我国大陆通信监控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66.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为确保自行侦查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就必须不断完善接受监督制约制度,建立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967.
谢鹏程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3):48-56
认识和把握检察职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既要看到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围绕着促进和保障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建设,调整检察政策,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也要看到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方面,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也是我们党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必须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开拓创新,加强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为检察职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968.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府在现实状况下做出的合理选择。由于服务型政府理论的不成熟和我国现行的社会经济环境因素的影响,我国各地方的服务型政府建设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因而需要在政府的行政程序、行政功能、行政机制、行政规则及行政技术手段等方面探索有效的路径。 相似文献
969.
论政府对投资银行的风险监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轮金融危机中,投资银行业务过度创新而政府监管乏力,风险累积祸及世界.政府对投资银行的风险监管问题引起业界的高度关注.通过分析政府对投资银行监管的理论基础,探讨对投行监管的必要性及监管的目标.在分析政府对投资银行监管方面暴露的问题之后,提出政府应该为投资银行创设良好的运行环境,创建良好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制度,特别是把好市场准人和退出关口及针对投资银行的业务链条设计风险监管制度,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并且加强监管过程中的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970.
脱剑锋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4):72-76
本文在对我国仲裁司法监督的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状况介绍与评析的基础上,对仲裁司法监督制度改革和仲裁法修订提出三点展望:结束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司法监督的“分轨制”,实现并轨;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应以程序监督为原则,以实体监督为例外;对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立法应改强行规则为任意规则,增强灵活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