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930篇 |
免费 | 44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2篇 |
工人农民 | 15篇 |
世界政治 | 2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2篇 |
法律 | 763篇 |
中国共产党 | 27篇 |
中国政治 | 223篇 |
政治理论 | 29篇 |
综合类 | 911篇 |
出版年
2023年 | 2篇 |
2022年 | 8篇 |
2021年 | 11篇 |
2020年 | 19篇 |
2019年 | 10篇 |
2018年 | 10篇 |
2017年 | 6篇 |
2016年 | 18篇 |
2015年 | 17篇 |
2014年 | 101篇 |
2013年 | 104篇 |
2012年 | 137篇 |
2011年 | 131篇 |
2010年 | 91篇 |
2009年 | 112篇 |
2008年 | 136篇 |
2007年 | 189篇 |
2006年 | 200篇 |
2005年 | 178篇 |
2004年 | 179篇 |
2003年 | 128篇 |
2002年 | 88篇 |
2001年 | 51篇 |
2000年 | 37篇 |
1999年 | 9篇 |
1995年 | 1篇 |
1988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97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31.
132.
张文胜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4):60-63
"辩诉交易"是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我国也在刑事诉讼中开始了这一制度的实践.然而,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辩诉交易并不是解决公正与效率之间冲突的最佳途径,我国还不具备引进该制度的条件和机制. 相似文献
133.
刘琼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4):50-52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第三人可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法院依据相关实体法规定可裁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难以回避的矛盾,建议以诉的理论为基础,以“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人”概念代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概念,重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134.
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问题上,近年在质疑和批判传统上占主流的“程序工具主义“的过程中出现的“程序至上论“、“价值补充论“、“内容决定论“等,都经不起唯物辩证法的批判性考察.“平行论“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实体法与程序法既相互依赖、互为前提,又相互分离、相互独立,并相互渗透、相互贯通.进一步看,程序法可以弥补实体法的不足,程序问题优先于实体问题,程序应当先行. 相似文献
135.
黄宣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2)
改革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是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系统工程中不可或缺的子系统,本文在揭示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特点与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反思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论述了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改革的具体举措。 相似文献
136.
常怡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3)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也是民事诉讼法学科的基本理论,本文拟从回顾和展望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体系和内容、指导思想和方法等方面的历史角度来看待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进程,以期推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化。 相似文献
137.
精品课程建设中本科课堂教学应处理好的几个基本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谭兵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1):79-81
诉讼法精品课程建设,应当高度重视本科课堂教学。只有着力处理好授课内容与教材的关系、系统讲授与突出重点的关系、内容的知识性与趣味性的关系、阐释法学理论与联系司法实际的关系、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的关系、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能动作用的关系,才能够真正提高本科课堂教学效果。 相似文献
138.
现行司法解释对预决事实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的实施虽然有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但在某些情况下,却违反了正当程序保障原则,造成了新的不公正。因此,预决事实在一定条件下才具有预决的效力,即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相同;该事实须是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事实;对该事实的证明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符合条件,当事人无需举证,法院可以直接予以认证。基于此,具体分析了预决事实的具体适用情形。 相似文献
139.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存在有关案件管辖、立案标准、强制措施、翻译等制度隐含影响公正司法和不利于社会和谐的实际问题,因此我们应在立法、司法和工作机制上加以完善和修改,以便于从法律上加强监督,建立有效的公正执法。 相似文献
140.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之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3年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刻意去掉了原有的"管理"二字,以展现其立法定位是服务于民,大大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管理职能,而强化了登记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近几年来,现实中的各种违法婚姻登记现象有增无减,这与管理的软弱、法律责任的缺失不无关系。本文结合现实分析了婚姻登记的性质,就婚姻登记审查权限、登记程序设计等方面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