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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 2 0 0 1年 10月在纽约召开的第十四届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的主要论文及发言的要点 ,反映当今国际海事仲裁更加宽松的法律环境以及海事仲裁国际化、现代化的新发展、新趋势 ,并对中国海事仲裁的现状作了评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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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通常存在于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中。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出租人通常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出租人为了使其根据提单对货物运输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尽可能的与租船合同一致,常常在提单中订入援引租船合同某些规定的条款,称为"并入条款"。而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正是通过并入条款而成为提单中的一部分。并入条款根据措辞的不同分为一般并入条款和特别并入条款,各国对并入条款的要求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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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竹旗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2):34-38
弹性条款是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密切相关的,规定了框架性构成要件或者价值元素,需要进行价值填充,可以进行扩大或者限缩解释的法律规范。设置“弹性条款”,无疑可增加公司法弹性适用的空间。但对于新公司法中诸多弹性条款的规定,法官如何进行自由裁量,司法干预的程度和限度又将如何取舍,又是学界应当直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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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1):117-120
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漏洞补充时,裁判的依据不是诚实信用原则本身,而是补充法律漏洞时所创造的具体规范,否则会存在多重的自相矛盾.直接适用说曲解了授权条款的含义,混淆了裁判权源与造法权源,误将方法当成了内容.直接适用说,不利于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还加剧了我国传统思维缺陷对中国法律人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干扰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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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无法获得充分保护,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企业数据与一般条款具有耦合性。但是,一般条款的裁判思路依赖于传统侵权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带配额案"中创设的三个构成要件,使一般条款陷入困境,无法应对行为规制法的本质要求,无法与《民法典》相衔接。企业数据涉及个体经济利益、行业利益及公共利益,"全有全无"构成要件式的侵权判断,不能应对复杂多变的涉企业数据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动态系统论以"或多或少"的思路考量各要素的数量和强度的协作,按照价值位阶和顺序,考虑企业数据本身的合法性、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影响,根据具体场景综合权衡损害与收益,可以为涉企业数据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提供正确的裁判思路和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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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条款是现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内争论最激烈的议题之一 ,其主要涉及劳动法基本原则和劳动基本条件两方面的标准 ,现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劳工问题远未构成有效的纪律约束。未来蓝色条款问题的趋势很有可能成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焦点问题而进入世贸组织领域。发展中国家解决劳工问题的关键在于团结一致 ,在劳工标准的内容和实施方式上据理力争 ,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安排。中国必须未雨绸缪 ,对此尽早采取各种对策 ,争取在未来的谈判中占据更主动、更有利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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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荷兰法律及有关管辖权和民商事判决执行方面的两个主要公约 (EEX公约和 L ugano公约 )的介绍 ,结合大量的案例和欧共体法院对公约的解释 ,论述了欧洲法律下一个有效的标准格式中的管辖权条款所包含的条件及公约和各国国内法对当事人自由订立的标准格式中的管辖权条款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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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萍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61-63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计有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条文与解释的规定存在重复、冲突之处,同时亦没有构成一个周延的规定。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应当增加第三十九条的后果规定,同时修改第四十条,使具有该条情形的格式条款相对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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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修订贸仲委仲裁规则的主体,无论仲裁法实施前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决定》和国务院1988年《批复》还是实施后依其第73条规定均是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贸仲委委员会议不是修订规则主体只是履行审议通过规则修订草案的程序;贸仲委历届章程均未规定审议通过规则修订草案的具体方式或应进行决议;贸仲委2012规则(简称12规则)修订草案无论以何方式经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准实施均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不存在规则修订草案审议通过程序违法;12规则取消"大条款"〔1〕择地仲裁规定真正实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存在实体违法;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拒不适用12规则,违反当事人签署两分会仲裁条款真实意愿,无权受理所涉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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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硕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
内容的适法性与妥当性均系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应当被定位为体现劳动合同特色的妥当性要件,起到规制劳动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的作用。该项的规范功能及主要目的在于遏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滥用其经济优势地位,过分压制弱势劳动者的行为。作为概括性条款,该项规定的适用应着重案例化、类型化的操作方式;在适用顺序方面,原则上应明确妥当性要件补充适用的地位;可借鉴《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操作模式,即在妥当性要件下引入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低位阶规范(地方法规、部委规章等)中的强制性规定,作为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