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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必须是针对学科研究对象中最广泛最普遍现象的最简单、最抽象的本质规定,它与历史的起点是辩证统一的。照此原则所确定的逻辑起点包含了对学科理论体系的规定性。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必然选择,它对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规定性在以往的环境法学研究中已初见端倪,以后将更加充分地表现出来。 相似文献
882.
侵权责任法视野中的生态损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塔斯曼海"案的处理取得较为圆满的结果,而"松花江重大水污染责任事故"的处理却遭遇尴尬局面。这证明了行政处罚不能取代民事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不应当对生态损害视而不见。侵权责任法虽然不能提供填补生态损害的直接依据,但能够利用生态损害与传统损害之间的重叠关系,在填补物(资产性的生态环境组成要素)之所有人的损害时兼顾生态损害。 相似文献
883.
目的观察体外培养星形胶质细胞损伤后TGF-β1的表达变化,进一步了解脑损伤修复的分子机制。方法取出生后24h内SD大鼠大脑皮质进行星形胶质细胞体外分离培养和纯化。随机分为对照组和机械性划痕损伤后30min、1h、3h、6h、12h、24h、3d、7d组,应用ABC法检测不同时间段TGF-β1表达的差异。结果体外培养星形胶质细胞的纯度达95%以上。对照组TGF-β1未见明显表达,TGF-β1在损伤后6h表达开始增加,3d时达高峰,7d时表达明显减少。伤后6h、12h、24h、3d、7d与对照组比较,其差异均有显著性(P0.01)。结论机械性划痕损伤后TGF-β1表达与在体动物实验模型一样具有时序性变化规律,可望成为脑损伤时间的推断依据之一。 相似文献
884.
1110例汽车驾驶员及乘员交通伤特点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比较道路交通事故中汽车驾驶员及乘员的损伤特点,为汽车安全设计及事故预防提供参考。方法选择2006~2009年受理的交通伤害案件中373例汽车驾驶员及737例汽车乘员的伤残评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对损伤部位的分布,多发伤的数量以及伤残等级进行比较。结果驾驶员损伤部位明显较乘员多,肢体、胸腹损伤发生率明显较乘员高,脊柱损伤的发生率明显较乘员低;驾驶员身体左侧受伤的几率较右侧高,而乘员左右损伤差异不显著;两类人员损伤所致伤残等级腹部、盆部分布显著不同,而其他部位无显著差异,但胸部、脊柱部位高等级伤残构成比乘员略多于驾驶员。结论汽车驾驶员与乘员损伤部位、数量及部分部位的损伤致残程度有差异,值得汽车安全设计及交通管理部门参考。 相似文献
885.
886.
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与社会的稳定有着密切的联系,实践中,工伤维权已成为中国农民工面临的不容忽视的难题。由于制度和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使得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步履维艰。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887.
城市化进程中征地制度改革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问题是农村问题的核心。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而征地制度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需求量的不断增加,将不可避免地继续征收大量的农村土地。征收土地直接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当前农村工作的热点和难点。本文从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入手,对征地制度改革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888.
目的研究颅脑外伤致运动、感觉障碍相对合理准确的最佳鉴定时机。方法分别收集108例交通事故颅脑外伤患者伤后不同时间段(3、6、9、12、15、18月)的病史、影像学及电生理检查资料,并对患者家属进行随访调查,进行法医学检验,据此做出诊断并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同时分别应用脑卒中残损评价表(Stroke Impairment Assessment Set,SIAS)、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ctivity of Daily Living Scale,ADL)和Fugl-Meyer评定表(Fugl-Meyer assessment,FMA)对患者进行测验。结果SIAS、ADL、FMA对不同等级伤残及不同时间段区分良好,整体样本显示患者SIAS、ADL、FMA平均值9月至18月变化无差别,轻度伤残SIAS、ADL、FMA平均值6月至18月变化无差别,中度伤残SIAS、ADL、FMA平均值9月至18月变化无差别,重度伤残SIAS、ADL、FMA平均值12月至18月变化无差别。结论颅脑外伤所致运动、感觉障碍评残时机应在医疗终结以后,轻度伤残(7~10级)最佳评残时机为颅脑外伤后6个月,中度伤残(4~6级)评残时机以颅脑外伤后9个月为宜,重度伤残(1~3级)评残时机不应短于伤后12个月,视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后评残。 相似文献
889.
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有关眼损伤的条款较为原则和笼统。随着“标准”的广泛应用,加之法医学和临床眼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对眼损伤后遗症的检验技术和认识水平已有较大的提高。建议采用视力表投影仪代替国际视力表进行行为视力检查,存在屈光不正的应了解屈光度后再检查其矫正视力;疑有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时,可行伪盲试验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视觉电生理技术是测试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有效方法。运用电脑视野计可进行视野检查,动态视野检查结果可通过视野有效值换算为残存视野半径(或直径);视野检查存在一定的干扰因素,分析时应密切结合原发损伤及其他检查结果。对于遗留复视等双眼视障碍的,可采用同视机等检查方法,检验结果应考察功能障碍与眼肌等原发性损伤的符合性。泪器损伤后遗留溢泪症状的,应采用相应的检查方法证实泪道狭窄或梗阻。眼睑下垂及眼睑畸形分为轻度及重度;眼睑畸形包括闭合不全、眼睑缺损及眼睑外翻等情形。影响视力的外伤性白内障符合“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根据现行“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眼损伤进行伤残评定,应进行视觉功能检测、眼球结构检查、伪盲试验及视觉电生理检测,最后综合病史材料及既往情况综合分析,得出评定结果。统一对现行“标准”的理解,规范检测手段和结果评价原则,有助于道路交通事故眼损伤伤残评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890.
目的以真实案例为基础,研究汽车碰撞事故中,不同机动车车型、不同交通方式等因素造成车外人员撞击伤的特征。方法选取上海地区发生的汽车与车外人员碰撞事故案例200例,通过对事故中的人、车等检验对比,分析车外人员撞击伤的特点。结果车外人员撞击伤主要出现在下肢,其次为胸部和头部;行人(含推车人)撞击伤出现频次与骑车人(含自行车或摩托车后座乘员)无明显差异;小轿车和小客车事故中撞击伤多见于下肢,大客车多见于胸部;车外人员被撞击后发生抛甩频率随车速的加大而增高,且通过车体痕迹检验,人体与车辆挡风玻璃发生(二次)撞击伤匹配程度最高。结论分析汽车与车外人员碰撞事故人体撞击伤特点,对于交通伤法医学鉴定及深化交通伤机制研究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