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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The decision in OPO v MLA [2014] EWCA Civ 1277 causes confusion to the rule in Wilkinson v Downton. A strong line of authorities indicates that the defendant must either have an actual intention to cause physical injury or be reckless as to the causing of such harm, the latter being determined by the likelihood of harm being caused by the defendant's act. ‘Imputed intention’ does not form a separate category of mental state. There was also a missed opportunity to develop a ‘justifiability’ criterion, by which policy considerations can be taken into account to preclude an application of the tort. This criterion ought to be developed in a principled manner, in line with the existing jurisprudence concerning human rights and with the policy limitations as developed in the context of other torts.  相似文献   
112.
构成要件理论,是指关于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行为的理论。目前大陆法系关于构成要件理论的学说主要有行为构成要件说、违法类型说、违法有责类型说等多种学说,不过这些学说均有一定的缺陷。故意和过失应当既属于构成要件的要素,也属于有责性的要素,它们本质上仍然属于责任的范畴。  相似文献   
113.
从立法的角度上看,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兜底条款。然而在现实中,该罪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逃避刑事惩罚的避风港,同时也可能使刑罚施及无辜。解决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这些症结还是要从持有行为的分类上入手,以此为基础构造解决此问题的方案。非法持有毒品罪应被视为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对其持有相关情况应负如实的说明义务,如果其说明的内容被证实,则说明行为人已履行说明义务;如果没有被证实,则说明行为人没有如实履行义务,从而构成不作为犯罪。  相似文献   
114.
行为人基于其它犯罪目的,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然后产生了取得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并取得财物,此种行为如何定性?学界对此认识不一,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如果先行行为所产生的被害人意志被压制的状态与后续的图财行为之间存在因果牵连关系,宜认定为抢劫罪,反之,则宜认定为盗窃罪。具体说来,在作为前一犯罪行为手段的暴力、胁迫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或没有反抗能力的状态下,产生取财意图,并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在作为前一犯罪行为手段的暴力、胁迫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死亡的状态下,产生取财意图,并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15.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中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人只要向他人传授的是犯罪方法即可构成本罪,传授的犯罪方法只可能是直接故意犯罪的方法.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也没有相关的特别限制,应当视为一般主体.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观要件只限于直接故意才能构成.  相似文献   
116.
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紧密相关。对于偶然防卫是否具有可罚性,争议较大。分析、考察偶然防卫具有可罚性的通说理论和否认偶然防卫具有可罚性的新说,可以得出偶然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的结论,因此,具有可罚性。  相似文献   
117.
曹菲 《时代法学》2009,7(1):91-99
区分刑事犯、行政犯的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无论是以伦理道德的标准还是以生活秩序的标准,都无法明确划清二者的界限。区分刑事犯、行政犯是德日为解决本国立法背景下的特定问题而创制的理论,在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模式下,区分二者并无现实意义。行政犯的故意成立原则上也不需要违法性认识,对刑事犯和行政犯在故意的认识因素上应适用统一标准。  相似文献   
118.
对于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接触阶段从另一方受领利益,却并未明示同意另一方的交易条件的情形,民法体系中看似分散的各种解决途径在利益衡量层面实际上具有相通的功能。对中国和德国相关法律状况的分析显示,在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对规则适用的检索应遵循可推测行为(默示意思表示)———不当得利———缔约过失或侵权行为的顺序,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次寻求实现利益共同增进、权属清晰化和固有损失最小化这三个目标。事实合同理论作为行政管制色彩浓厚的另类解决途径,在此类案件中具有替代上述一个或更多制度而发挥相同功能的潜在可能。  相似文献   
119.
刑法中的赌债行使时与合法债权一样构成排除一定刑事责任的正当化事由,具有合法债权消极意义上的功能,因此不问于民法上赌债不具有债的效力,即民法上赌债非债,但刑法中赌债为债 . 刑法中的赌债的认定应从赌博射倖法律行为的性质出发,必须具有参与赌博的意思表示,参赌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赌博本身的偶然性质,方才构成赌博,成立赌债.  相似文献   
120.
好意施惠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良好动机为他人提供某种利益的行为.就行为性质来看,好意施惠可分为不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层面行为与受法律调整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判断好意施惠行为是否为法律行为,关键在于判断该行为中是否存在意思表示,如无法认定,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状态,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照顾交易习俗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法律义务.判断好意施惠行为是否为事实行为,应以好意施惠行为是否符合该类事实行为的要件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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