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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胡宇南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3,(6):78-81
高校学风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的目标统一性和承载主体共享性决定了它们对接的可行性。在对接的维度把握上,既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高校学风建设,也要以主体间性教育提升对接有效性,并通过学风建设的规范化和系统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扎根高校提供支撑和保障。 相似文献
162.
关于公安边防派出所群众联防工作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群众联防工作是以群众为主体,在当地政府及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自发形成的联防组织。在当前的警务革命中,群众联防工作在基层社会治安维护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方面。文章通过对边防派出所群众联防工作的研究,系统地分析了当前边防派出所群众联防工作的特点、状况以及当前的组织模式,并对未来群众联防工作的建设和发展方向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3.
Research on the Difficult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e Joint Crimes of Abduction of and Trafficking in Women or Child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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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 Wenhui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31(1):51-58
Joint crimes of abduction of and trafficking in women or children are quite common and frequent in judicial practice. Fetching or sending, as well as transferring, of a woman or a child is, in essence, a kind of accessory behavior. Therefore, a person who commits such behaviors shall be punished as an accomplice, except, provided that there are certain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being punished as a principal crimina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 person who, for the purpose of buying the victim, instigates or helps others to abduct and traffic in a woman or a child shall be punished with the severer cr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implicated offences; a person who, in the process of committing the joint crime of abduction of and trafficking in a woman or a child, transforms his/her intention and buys the abducted woman or child shall be pun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inclusive offences. A person, who conducts the role of a broker in the process of buying and selling a woman or a child, shall be punished as an accesso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oint crimes. In addition, a person, who is a practioner in a particular industry, jointly, together with the buyer or seller, commits the crime of abduction of and trafficking in women or children shall be punished with a certain crime or combinedly punished with for several crim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相似文献
164.
王亚军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3):105-108
刑法理论界,一致认为共犯关系脱离的理论源于共犯中止的理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共犯脱离是共犯中止所能完全包容的。共犯脱离理论的产生是为了弥补共犯中止理论的不足,解决共犯人虽为中止作出努力,但仍没有阻止住其他共犯人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的问题,为共犯人改过自新开辟另一条新的道路。它与共犯中止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一方面它与共犯中止有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共犯脱离本身与共犯中止有别,具有独立的品格。 相似文献
165.
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关系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连带债务共同诉讼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之一,要求连带债务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应将必要共同诉讼划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并将连带债务共同诉讼理所当然地归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范畴。从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联结点上来考察,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应属普通共同诉讼,而非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相似文献
166.
多元身份主体共同犯罪之定性难题及前提性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共犯制度逻辑使得多元身份主体共同犯罪情况下的定性问题成为我国"共犯与身份"问题的核心难点:无论统一定罪说、分别定罪说还是区别对待说,均无法妥善地实现共犯制度适用的逻辑自洽性、周延性以及与罪刑均衡原则之间的协调性。我国共犯处罚原则设定要求的"确定刑罚以确定共同所犯的罪名为前提"的制度逻辑是形成上述困境的真正原因,改变我国共犯制度逻辑之"主体间性"为应然的"单方化"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 相似文献
167.
丁旭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8(4)
非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即混合主体共同实施身份犯罪,在古今中外的刑法中皆有所规定。现阶段,我国关于混合主体身份犯罪有着各种不同的认识,主要集中在非身份者的身份犯罪主体资格符合问题上。刑法分则中,纯正身份犯以有特定身份者为犯罪主体,非身份者不能构成。但是分则的构成要件在非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罪时,应将非身份者与有身份者从总体考察,非身份者可以在此时成为纯正身份犯的主体,具体定罪时要本着"特殊优于一般为原则,重法优于轻法为补充"的理念来处理。 相似文献
168.
梅中玲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5)
各类路外伤亡事故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造成该类事故的主要原因有铁路管理工作的不完善、沿线群众安全意识的淡薄及其他客观因素。预防该类事故的主要措施是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以提高线路安全防范能力;加强路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加强与地方公安工作的联防,构筑路地联防联控机制,以有效遏制路外伤亡事故。 相似文献
169.
对侵害人不明的大规模产品侵权,美国司法界使用市场份额责任对受害人加以救济,通过历史和理论的分析,可以发现所谓市场份额责任实际上是择一责任的原告在无法起诉所有被告情况下的一种特别处理而已。而择一责任则与大陆法系语境中的共同危险行为有着很大程度上的同一性。那么在承认后者的我国存在着市场份额理论一定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170.
自首制度能否适用于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争议,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在法律规定的沿革上也存在不同的规定。文章指出,对于交通肇事罪加重犯中可以适用自首几乎没有争议,争论主要是在交通肇事基本犯范围内,其原因主要在于行政法的特定义务不合理介入到刑法评价中。 相似文献